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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
作詞:鄭華娟,作曲:鄭華娟,編曲:光宗 & 信吉 =====================================
路旁的花,就像以往迎風飄揚, 現在我在回家的路上。 繁華都市,何曾讓我癡癡幻想, 盼望能夠回到故鄉。 我飛到許多遙遠的地方,珍惜心中過去單純的力量; 在夢中讓我思念的人哪!是否依然安然無恙? **********************************************************
命運的風吹我前航,人海茫茫, 人生最難是掌握方向。 聲聲叮嚀猶在耳旁,不敢遺忘, 盼望能夠回到你身旁。 我飛到許多遙遠的地方,珍惜心中過去單純的力量; 在夢中讓我思念的人哪!是否依然(希望永遠)安然無恙。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

 

 

  

  

  

  

  

  

  

  

  

  

為原始佛教中極古老的的聖典;為僧伽(Saṃgha)的大經大法;律藏(Vinayanṭakā)的重要部分。對於出家眾的身心修持,僧伽的延續與擴展,都有極重要的意義。這是原始佛教的寶貴資料,充分表現了佛陀(Buddha)時代——二千五百年以前的,佛教出家眾的生活實態。近代的佛學者,予以重視、研究,是不無理由的!

存留於現在的波羅提木叉經,不止一種,都是佛教各部派所傳的誦本。佛教的古代聖典,有印度文化的特色,著重於口口傳誦。即使有了文字記錄,也還是重於口傳。所以波羅提木叉經的論究,並無原始手稿,或最初刊本,可為考證的資料。不能根據原始資料,以了解聖典的原型。現存的各種波羅提木叉經,是源於同一古典,在不同區域,不同語文,不同宗派的傳誦中,形成多少差別而流傳下來的。研究與考證,僅能從不同誦本的比較中,古老的傳說中,去發現其原型,結集過程與演變的情況。在這點上,我國舊傳的種種譯本,種種律藏,提供了豐富的,最佳的研究資料。從漢譯聖典的廣泛探索中,參考南傳的「波羅提木叉」,以發見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及演變過程,為本文的立場與目的。願敘述我的研究竟見,以供佛學界的參考。

一、研究的資料與參考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 P. Pātimokkhasutta),就是漢譯中常見的「戒本」、「戒經」,為出家眾受持的法典。本有比丘(bhikṣu, P. bhikkhu)與比丘尼(bhiksuhi, P. bhikkhuni)的二類。古代佛教,以比丘眾為主,也就以比丘的波羅提木叉經為主。現存不同誦本的比丘波羅提木叉經,主要有漢譯的、藏譯的、巴利語(Pā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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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梵文(Saṃskṛta)的——四大類。

漢文翻譯部分,傳說曹魏嘉平年中(西元二四九——二五四),曇(柯)迦羅(dharmakāla)在洛陽,譯出『僧祇戒心』[1.1]為最早,但實際的情況不明。現存的有:

1.『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或題『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東晉天竺三藏佛陀跋陀羅(bùddhabhadra)譯」,凡二百十八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六。今簡稱為「僧祇戒本」。  

2.『彌沙塞五分戒本』,「宋罽賓三藏佛陀什(buddhajīva)等譯」,凡二百五十一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二。今簡稱「五分戒本」。  

3.『四分律比丘戒本』,唐「西太原寺懷素集」,這是從『四分律』中集出來的,凡二百五十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二九。  

4.『四分(僧)戒本』,「後秦罽賓三藏佛陀耶舍(bùddhayaśas)譯」,凡二百五十戒。與(3)『四分比丘戒本』,內容相同,而文句有出入,今合稱為「四分戒本」。『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  

5.『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或作『十誦比丘戒本』,姚秦三藏鳩摩羅什(Kumārajiva)譯,凡二百六十三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六。今簡稱「十誦戒本」。  

6.『五分戒本』,或作『彌沙塞戒本』,題為「宋罽賓三藏佛陀什等譯」。凡二百五十八戒:『大正藏』附編於『彌沙塞五分戒本』之下。然考其內容,實為『十誦律』戒本的一種[1.2]。今依此改正,簡稱為「十誦別本」。  

7.矢吹慶輝博士出版的『鳴沙餘韻』,內有燉煌所藏,「建初元年(西元四○五)寫」的波羅提木叉寫本。卷首殘損,題目不明。凡二百五十七戒,經推定為晉曇摩侍以前的戒本[1.3],今簡稱為「十誦古本」。  

8.『解脫戒經』,「元魏婆羅門瞿曇般若流支(Prajñāruci)譯」,凡二百四十六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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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唐三藏法師義淨奉詔譯」,凡二百四十九戒[1.4]。『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五四。今簡稱『根有戒經』。  

10.藏文的,有SoSortharraḥi mdoPrātimoksasūtra(波羅提木叉經),凡二百五十八戒。次第與內容,大致與漢譯的(9)『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相合,今簡稱「根有藏本」。  

11.巴黎語本,名bhikkhuPātimokkha(比丘波提木叉),凡二百二十七戒。錫蘭、緬甸、泰國,都譯為本國文字,以便誦習。日本譯的『南傳大藏經』卷五,也有這一「戒經」。這是赤銅鍱部(tāmra-śātiyāh)所傳的「戒經」今簡稱為『銅鍱戒經』。  

12.梵文本Prātimoksasūtra(波羅提木叉經),在龜茲發見的,凡二百六十三戒,與(5)「十誦戒本」,及『鼻奈耶』相合。今簡稱為「十誦梵本」。  

13.mūlasarvāastivdāa-Prātimokṣasūtra(根本說一切有部波羅提木叉經),是在gilgit古塔所發見的梵本。凡二百五十八戒,與(10)「根有藏本」相合,今簡稱為「根有梵本」。

 

現存各種語文的波羅提木叉經,略有十三種。漢譯每譯為「戒經」、「戒本」,而加上部派的名稱,或廣律的名稱,比丘或比丘尼的名稱,以為分別。其實都是Prāatimokṣa-sūtraPātimokkha-sūtta的義譯。巴黎語的『銅鍱戒經』,本文依日譯的『南傳大藏經』。有關梵文、藏文的「戒經」內容,間接從『律藏之研究』中得來[1.5]。

此外,漢文所譯的,雖不是波羅提木叉經,而可以考見「戒經」的條目或次第的,還有:

Ⅰ『十誦律』,六十一卷,「姚秦三藏弗若多羅(Puṇyatara)共三藏鳩摩羅什譯」。有關波羅提木叉的分別解說部分,凡二百五十七戒,與燉煌出土的(7)「十誦古本」相合。『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三五。今簡稱為「十誦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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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鼻奈耶』,或作「戒因緣經」,十卷,「姚秦涼州沙門竺佛念譯」,凡二百六十三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四。

Ⅲ『優波離問(佛)經』,「宋元嘉年求那跋摩(guṇavarman)譯」,凡二百十五戒。『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六。  

Ⅳ『薩婆多毘尼毘婆沙』,九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依『十誦律』而作解,次第偶有出入。『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四○。  

Ⅴ『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十四卷,唐「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依『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而作分別,次第相同。『大正藏』編號一四五八。

其他可以考見其組織與戒條數目的,還有:

Ⅵ『毘尼母經』,七卷,「失譯人名,今附秦錄」。『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三。  

Ⅶ『律二十二明了論』,「陳三藏法師真諦(Paramârtha)譯」。『大正藏』編號為一四六一。  

Ⅷ『佛說苾芻五法經』,趙宋「西天譯經三藏……法賢(dharmabhadra)譯」。『大正藏』編號為一四七九。  

Ⅸ 藏文的mahāvyutpatti(翻譯名義大集nos.256—264),列舉「戒經」的條目,凡二百五十五戒,屬於根本說一切有部律的系統。

 

上面所列舉的「波羅提木叉經」十三種,有關而可為參考的九種,都是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或論書。佛法分化為不同部派,部派間是有親疏差別的。關係親近的部派,所傳的誦本,當然是同多異少。但這是部派的傳承相近,不可以為多數相同,而推論為近於古型的原典。相反的,如部派疏遠的,而有某種共同性,即使是僅有的誦本(孤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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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值得研究者的重視。所以上列的律典,有明了其部派及親疏的必要。部派分裂的系譜,古來有眾多的異說,今就研究的結論(別當廣論),略為敘述。

一味和合的佛法,最初分化為大眾部(mahsaṅghika)與上座部(sthāvirāḥ),這是佛教界所公認的。分化的時間,約為西元前三○○年左右。到阿育王(aśoka)時代(約西元前二七○—二三○年前後),佛教已有三大系:一、大眾部。二、從上座部中分出,也自稱為上座部的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三、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也稱先上座部(pūrvasthāvira)。這就是大眾部所傳的三大部說[1.6]。先上座部又分出二大部:一、薩婆多部(Sarvāstivādla說一切有部);二、犢子部(vātsiputrīya)。二部分離以後,先上座部衰微了,轉名為雪山部(haimavata),犢子部又分出四部,正量部(sammitiya)最為盛行。薩婆多部從摩偷羅(mat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為北方佛教最盛行的部派。由於教區廣大,引起了「波羅提木叉經」的多少不同,可稱為東西二系[1.7]。西系為『十誦律』;東系為『根本說一切有部律』。三大部中的分別說部,是特重律(vinaya)的部派。從此分出四部:一、彌沙塞部(mahīśāsaka化地部);二、曇無德部(dharmaguptaka法藏部);三、迦葉維部(kāśyapiya飲光部);四、赤銅鍱部,就是被稱為南傳佛教的部派。現在依據這一部派分裂的譜系,以明上來敘述的「戒經」,及有關律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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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部(一)『僧祇戒本』

Ⅲ『優波離問經』,Ⅷ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屬的部派不明,但無疑為極古老的傳說。

近代學者的作品,為本文所曾參考的,有呂澂等「諸家戒本通論」,載於「內學」第三輯(四九—一○一)。「諸部戒本條數對照表」,「諸部戒本戒條對照表」,並為「南傳大藏經」卷五的附錄。平川彰博士的『律藏之研究』、「原始佛教之研究」,都是本文重要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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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布薩與說波羅提木叉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sṣasūtra),不僅為比丘(bhikṣu)、比丘尼(bhiksuṇi)——個人戒行的準繩,與僧伽(Saṃgha佛教的教團)的延續發展,更有密切的關係,這就是與佛所制的布薩(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有關。布薩與說波羅提木叉的理解,是大大有助於「波羅提木叉經」之研究的。

布薩,源於印度吠陀(veda)以來的祭法。在新月祭(darśamāsa)、滿月祭(paurṇa-māsa)的前夜,祭主斷食而住於清淨戒行,名為upāvdsatha(布薩)。佛陀時代,印度的一般宗教,都有於「月八日、十四日、十五日」,舉行布薩集會的習慣。佛陀適應這一宗教活動,也成立布薩制[2.1]。在這些日子,信眾來時,為信眾們說法:信眾們受持八關齋戒(aṣṭâṅga-samanvāgatôpavāsa)。信眾們為家務所累,不能如出家人那樣的專精修行,所以每月四次或六次[2.2],來僧眾的位處,受持八關齋戒,也就是受持近於出家的——清心寡欲,內心清淨的宗教生活。一日一夜的八關齋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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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適合這一事實而成立的。每月六次或四次的布薩,為攝化信眾,使信眾領受深一層的宗教生活,與西方神教的守安息日一樣。

布薩,音譯或作逋沙他,褒灑陀,優波婆沙(poṣadha,upavāsa,upavāsatha.P.poṣatha,uposatha)。玄奘譯義為「長養」,義淨譯義為「長養淨」。『根本薩婆多部律攝』,釋為 「長養善法,持自心故」; 「增長善法,淨除不善」[2.3]。與「毘尼母經」的 「斷名布薩……清淨名布薩」[2.4],大意相同。古代意譯為「齋」,最為適當,在中國文中,「洗心曰齋」,本為清淨自心的意思。這一制度,與斷食有關,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la)就著重為: 「齋法以過中不食為體」[2.5]。佛陀適應時代而成立的布薩,對信眾來說,是著重於禁欲的,淨化自心的精神生活。

在佛的指導下,布薩更發展為有深刻意義的僧伽(Saṁgha)布薩。發展完成的布薩制度,是這樣的:1.每月二次,半月半月(陰曆十五日,二十九或三十日)舉行布薩。2.在一定區域——「界」(sima)內的比丘,舊住或新到的,有出席參加的義務。這是名符其實的全體大會,如有人不來,就不合法。3.如因病而不能參加,要委托同住的比丘,向大眾表示:對布薩大會所舉行的一切僧事,無條件的完全同意,名為「與欲(chandaṃ dātum)」。4.如「眾不清淨,不得為說」波羅提木叉。所以如有過失的,先要悔除清淨。「與欲」而沒有出席的,也要「與清淨」(Pārisuddhi dātum)表示自己的身心已經清淨,沒有過失。5.大眾如法集合,如僧伽有事,先要處理解決。如比丘們有所違犯,也要處理,或出罪清淨。事件處理了,過失懺悔了,然後大眾一心,清淨和合,進行布薩,就是說波羅提木叉。如『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六四下)說:

一切先事作已,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若應與現前毘尼,與竟;應與憶念毘尼,與竟;若應與不癡毘尼,與竟;若應與自言毘尼,與竟;若應與覓罪相毘尼,與竟;應與多覓毘尼,與竟。若應與苦切羯磨,與竟;若應與依上羯磨,與竟;若應與驅出羯磨,與竟;若應與下意羯磨,與竟;若應與不見擯羯磨,與竟;(應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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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擯,惡邪不除擯羯磨,與竟;若應與別住羯磨,與竟;若應與摩那埵,本日治,出罪羯磨,與竟。僧應布薩說波羅提木叉。

 

『摩訶僧祇律』說:僧眾布薩時,斷事羯磨(karma)的聲音很高。瞿師羅(ghoṣila)長者進來,大眾默然[2.6]。據此可見,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通常要將種種僧事處理好。

上面所說的,是僧伽布薩的預備。僧事處理了,過失懺悔了,於是大眾清淨、和合、一心,舉行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就是布薩。然說波羅提木叉,在佛法開展中,有不同的二大階段。而這二大階段,又有不同的二項傳說。一、以制立學處(Sikṣāpada. P. Sikkhāpada)為分別,如法藏部(dharmagurtaka)『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三○中)說:

善護於口言,自淨其志意,身莫作諸惡,此三業道淨;能得如是行,是大仙人道。

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已後,廣分別說。

 

釋迦佛於成道十二年來,是以宣說此偈為說波羅提木叉的。十二年以後,迦蘭陀子須提那(Sudinna-kalanda-ka-putra)作不淨行,從此制立學處。說一切有部的律典[2.7],所說與『四分戒本』相合。二、以比丘犯重而不發露為分別,如『五分律』卷二八(大正二二、一八○下——一八一上)說:

佛在瞻波國恆水邊。爾時,世尊十五日布薩時,……遍觀眾僧,默然而住。……佛語阿難:眾不清淨,如來不為說戒。……佛告阿難:從今汝等自共說戒,吾不後得為比丘說。

 

這一事實——有比丘犯了重罪,不知發露,佛從此不再為比丘說波羅提木叉,由比丘們自行和合說戒。傳說的地點,雖不完全相合,但是一切經律共同的傳說[2.8]。銅鍱部(tāmra-śātiyāh)學者覺音(buddhaghoṣa),在「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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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乃至)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木叉。後一時……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輩自說。何以故﹕如來不得於不清淨眾,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又於卷六(大正二四、七一二中)說:

佛成道十二年後,須提那出家。……學道八年後,還迦蘭陀村,佛成道已二十年。

 

二十年與十二年,雖然傳說不合,但說波羅提木叉,有不同的二階段,與須提那迦蘭陀子有關,實與說一切有部,及法藏部的傳說相合。但這裏面,所有二項的不同傳說,覺音顯然是誤會而糅合為一了:從當時的實際情形,推論布薩制度的演變,可分為三階段:1.成道十二年以來[2.9] ,佛還沒有制立學處。所以適應時勢而成立布薩,只是宣說「善護於口言」頌,覺音稱之為「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rātimokkha),也就是大眾部(mahāsamghika)所傳的「偈布薩」[2.10]。2.從此制立學處,向大眾公布,要大眾憶持,並理解其意義。這大都是在大眾和合布薩的時候,所以起初說(學處)波羅提木叉,不但是誦說,而也是分別解說。如『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說者,述說,施設,建立,解說,分別,明說,顯示。

『五分律』與『四分律』[2.11],雖譯語不大顯了,但一經比對,就可了解「說」的原始意義。3.制立的學處更多了,比丘有所違犯而不真誠發露的也有了,這纔編集所制立的學處(一條一條的戒條),作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由僧伽和合,推一位上座,宣說(學處)波羅提木叉。發揮僧伽的集體力量,使有所違犯的,非悔罪不可,以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這就是覺音所說的「威德波羅提木叉」(aṇāpnātimokkha)。說波羅提木叉的演變,問題在:隨佛出家的佛弟子,起初都道心真切,所以布薩時,佛只說教授波羅提木叉。這是道德的,策勵的,激發比丘們為道的精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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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淨身心以趣向解脫(Vimokṣa)。等到佛法廣大宏傳,出家的愈來愈多,不免有流品雜濫(動機不純,賴佛以求生活)的情形。於是制立學處,發揮集體的約束力量。威德波羅提木叉,是法律的,強制的;以團體的,法律的約束,誘導比丘以歸向解脫。這是佛法開展的自然過程(也是從佛的攝導,而演進到僧伽——教團的領導),正如中國古代,以禮法治國,而後來卻不能不頒布刑法一樣。布薩說(學處)波羅提木叉,表現了組織的法治的精神。但還是充滿道義的,善意的,互相安慰勉勵的特性。在佛法中,德治與法治相統一,我曾以「導之以法(真理與道德的感召),齊之以律」,(學處)來表彰佛陀化世的精神!

這可以說到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 P.rātimokkha)的定義。『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三)說:

波(羅)提木叉者,是初,是面,是諸善法之上首,故名波(羅)提木叉。

adi,是「初」義。mukha,是「面」義。Pāmukha,是「上首」義。分解Pātimokkha的含義,作上面的解說。同屬於分別說部(Vibha-vāda)的『四分律』也說: 「波羅提木叉者,戒也。自攝持威儀、住處,行根,面首,集眾善法,三昧成就」[2.12]。『五分律』也說: 「波羅提木叉者,以此戒防護諸根,增長善法:於諸善法最為初門故,名為波羅提木叉」[2.13]。『毘尼母經』說: 「戒律行住處,是名波羅提木叉義」[2.14] 「波羅提木叉者,名最勝義。以何義故名為最勝?諸善之本,以戒為根,眾善得生,故言勝義」[2.15]。『舍利弗阿毘曇論』也說: 「若隨順戒,不行放逸,以戒為門、為足、為因,能生善法,具是成就……是謂愛護解脫戒」[2.16]。上來一系列的解說,都是以戒為善法的初基,善法的依住處,一切定慧等功德,都由此而成就;依此以解說波羅提木叉的。

另一重要的解說,是以mokṣamokkha為「解脫」義,如譯「波羅提木叉」為別解脫。『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上)說:

別解脫者,由依別解脫經如說修行,於下下等九品諸惑,漸次斷除,永不退故,於諸煩惱而得解脫,名別解脫。又見修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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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類各多,於別別品而能捨離,名別解脫。

 

覺音於「清淨道論」,解說波(羅)提木叉三跋羅(Pātimokkha-saṃvara),也是解說為別別解脫的,如「論」(南傳六二‧三五)說:

此中別解脫律義,謂學處戒。別別、護者、解脫,脫惡趣等苦,故名別解脫律儀。

Prati為「各別」義,所以說「波羅提木叉」為別(別)解脫。又有「對向」、「順向」的意義,所以波羅提木叉,或譯為「從解脫」、「隨順解脫」。這一解說,在北傳的佛教中,最為常用。

佛的制立學處,是因事而異的,因人而異的。受持各別的學處,解脫各別的煩惱與苦果。依學處——「威德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是「別解脫」義。然約起初的「教授波羅提木叉」說,那時還沒有制立學處。約尸羅(śilaP.śila)—戒的重要性,為一切善法的根本依處;「初」、「面」、「上首」、「最勝」,是波羅提木叉義。一名可能有多義的,大抵「初」、「上首」等,是波羅提木叉的初義。等到制立學處,誦說波羅提木叉,也就被解說為別解脫了。

在佛法的開展中,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有前後不同的二階段,這可說是一項重要的知識。對「波羅提木叉經」的研究,也同樣是極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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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波羅提木叉與布薩儀軌

出家弟子有了非法的行為,佛就因而制立學處(sikṣāpada),向大眾公布,以後不得有所違犯。結集一條一條的學處,半月半月中,布薩(poṣadha)誦出,名為說波羅提木叉(deśanaprātimokṣa)。說波羅提木叉,為從僧伽(Saṁgha)的和合(團結)清淨(健全)中,達成「正法久住」的理想。所以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如有違犯的,先要懺悔(發露)清淨,這是一切「戒經」所同的,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一五中)說:

諸大德!我今欲說波羅提木叉戒,汝等諦聽,善思念之!若自知有犯者,即應自懺悔;不犯者默然,默然者知諸大德清淨。若有他問者,亦如是答。如是比丘,在眾中乃至三問,憶念有罪而不懺悔者,得故妄語罪。故妄語者,佛說障道法。若彼比丘,憶念有罪欲求清淨者,應懺悔,懺悔得安樂。

 

在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三問清淨(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序」)。在正說波羅提木叉的過程中,每誦一類學處,就向大眾發問:「是中清淨否」。不斷的警策大眾,要大眾反省自己,發露自己的過失。因為在佛法中,惟有無私無隱的發露過失,才能出罪而還復清淨;不受罪過的障礙,而能進向聖道,趣入解脫。所以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成為教育僧眾,淨化僧眾,使僧眾成為清淨和合的,極莊嚴的法會。對於個人的修行,僧伽的和合清淨,有重大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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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熟誦而已。說波羅提木叉的真意義,從各部廣律的「布薩法」[3.1]中,可以明確的理解出來。

制立的學處,有一定的文句。為了便於憶誦,採用當時流行的,極簡潔的,稱為修多羅(Sutra)的文體。

波羅提木叉(經)與說,早就結成不可分的關係。所以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即「戒經」與「戒本」),內容都不限於學處——波羅提木叉,而是以波羅提木叉為主體,附有說波羅提木叉的儀式,可說是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與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在「波羅提木叉經」成立演變的研究上,是應予以分別處理的!

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或「戒本」),都分為三部分:一、序說(舊稱「波羅提木叉序」);二、正說;三、結說。正說部分,上座部系(sthāviraḥ)的「戒經」,都分為八法(也就是八章):

Ⅰ波羅夷法(Pārā.jikā-dhrmaḥP.prājikā-dhamma)  

Ⅱ僧伽婆尸沙法(Saṁghāvaśeṣa-dh.P.Saṅghādisesa-dh.)  

Ⅲ不定法(aniyatau-dhP.aniyatā-dh.)

Ⅳ尼薩耆波逸提法(niḥsargikā-pātayantikā-dhP.nissaggiyā-Pācittiyā-dh.)  

Ⅴ波逸提法(pātayantikā-dhP.pācittiyā-dh.)  

Ⅵ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saniyā-dhP.Pāṭidesaniyā-dh.)  

Ⅶ學法(Śaikṣā-dhP.Sekhiya-dh.)

Ⅷ滅諍法(adhikaraśamathā-dh-dhP.adhikaraṇasamaiha-dh.)

 

大眾部(mahāsaṅghika)的「戒經」,末後增「法隨順法」,共為九法。這八法「或九法」,各部「戒經」,都分為三段:一、標說;二、別說學處;三、結問清淨。別說學處(其實有二類不是學處)部分,就是佛所制立的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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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多條戒。在次第上,文句上,各部雖不免有些出入;但正說學處——波羅提叉的綱目,可說完全一致。這是「波羅提木叉經」的主體,下文再為論列;現在先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

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部分,也就是「戒經」的序說與結說,各本的出入是很大的。現在列舉七種「戒本」,以比對其內容的差別如下:

戒本內容\戒本差別 銅鍱戒經 僧祇戒本 五分戒本 十誦戒本 解脫戒經 四分戒本 根有戒經
明佛所教(頌)              
策勵精進   (1) (1) (1) (2)   (2)
問答和集   (2) (2) (2) (3) (2) (3)
歸敬讚歎(頌)   (3) (3) (3)   (1) (4)
布薩作白 (1) (4) (4) (4) (5) (3) (5)
說序問清淨 (2) (5) (5) (5) (6) (4) (6)
正說部分(別詳) X X X X X X X
結說勸學 (3) (6) (6) (6) (7) (5) (7)
七佛所說戒經(頌及長行)   (7) (7) (7) (4)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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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戒經(頌)   (8) (8) (8) (8) (7) (9)
說戒圓滿(頌或長行)   (9) (9) (9) (9) (8) (10)
回向(頌)           (9) (11)

據上表所列的各本內容,可以歸納為三類:

一、『銅鍱戒經』為一類。序說僅有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正說終了,接著是結說勸學。這一最簡的布薩儀軌,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必備部分,也是各部「戒本」所共有的,一致的部份。這一簡要的布薩儀軌,可論斷為古型的,部派未分以前組成的誦本(指儀軌部分)。

二、『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又為一類。序說部分,先策勵精進,勉大眾精進修學。次問答和集:大眾有沒有都來了?沒有來的,有沒有「與欲」、「與清淨」?有沒有尼眾來請求教誡?這些,都是舉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應有的問答(『銅鍱戒經』雖沒有組集在「戒經」內,但實際上也還是有這些問答)。經過問答,知道大眾和合,如法清淨,就以七頌來歸敬讚歎——歸敬釋迦佛,讚歎所制立的戒法。然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部分,在結說勸學後,舉七佛所說戒經。再以二頌半明尊敬戒法;然後結說圓滿。這三部「戒本」,大致相同[3.2]。『十誦戒本』是鳩摩羅什(kumārajiva)所譯,文義善巧,為其他二本所參考。然『僧祇戒本』與『五分戒本』,都是依梵本譯出的[3.3]。如『五分戒本』,有關七佛所說戒經的文句,及結說圓滿為長行,都同於『僧祇戒本』,而與『十誦戒本』不合。所以,這三部布薩的儀軌,應為梵本的本來相近。『五分戒本』、『僧祇戒本』的譯者,曾參考『十誦戒本』的文句,而不是完全抄錄的。『僧祇戒本』屬大眾部,據『摩訶僧祇律私記』:「戒本」源出祇洹精舍(jetavanânāthapiṇdadasyârāma),而流行於摩竭陀(magadha)一帶[3.4]。『五分戒本』是化地部(mahiśāsaka)本,為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所分出,成立於阿槃提(avanti)的部派。流行極廣;漢譯的梵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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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從師子國(siṃhala)得來的[3.5]。『十誦戒本』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a),從摩偷羅(mathurā)而流行於北印度、西域一帶。這三本,屬於部派中的三大系,分布的區域,遍及各方,而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竟然是這樣的一致!這一類誦本———序說與結說部分,成立是不會太遲的,大致在部派初分的階段。

三、『解脫戒經』、『四分戒本』、『根有戒經』,布薩儀軌部分,是成立較遲的一類。『根有戒經』,與『十誦戒本』,同屬說一切有部,所以次第內容相同(同於第二類),而前後略有增補。在序說中,最初舉六頌,「明佛所教」。據『根本薩婆多部律攝』: 「上之六頌,是諸羅漢結集所置」[3.6]。末了,增補迴向頌: 「福利諸有情,皆共成佛道」[3.7],已有大乘的傾向。這是說一切有部中,初為經師,後為迦濕彌羅(Kaśmira)論師所用,流布極廣。「解脫戒經」以二頌開端,同時『根有戒經』「明佛所教」的初二頌。『四分戒本』末了,也有迴向頌說: 「我今說戒經,所說諸功德,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3.8];與『根有戒經』的迴向頌,大致相合。『解脫戒經』為飲光部(kāśyapiya)誦本,『四分戒本』為法藏部(dharmaguptaka)誦本,同屬分別說部系,而與『根有戒經』,在開端與終了處,有部分的共同,是值得注意的事。『四分戒本』以十二頌開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德失。『四分律』開端,有四十六頌半,也是歸敬讚歎,廣明持戒犯戒的德失。比對起來,『四分戒本』的十二頌是取『四分律』的頌意而集成的[3.9]。『四分律』頌附注(大正二二‧五六八下)說:

此偈非是迦葉千眾集律時人所造,乃是後五部分張,各據所傳,即是居一眾之首者,將欲為眾辯擇律相,故先偈讚,然後說之。

 

各部「戒本」,所有序說及結說中,讚歎及迴向的偈頌,都應該是後代律師所造,如附注所說的。但在這些偈頌中,『四分戒本』流露了特有的精神。歸敬讚歎,第二類的『僧祇戒本』、『五分戒本』、『十誦戒本』,及「根有戒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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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這樣的讚歎釋迦佛: 「合十指爪掌,供養釋師子。我今欲說戒,僧當一心聽」[3.10]。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為釋迦佛所說;歸敬釋迦佛,可說是當然的事!而『四分戒本』卻這樣(大正二二‧一○一五上)說:

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毘婆尸式棄,毘舍拘僂孫,拘那含牟尼,迦葉釋迦文:諸世尊大德,為我說是事。

 

歸敬於諸佛,七佛,與歸敬釋迦的,略有不同。結說部分,第二類——三本及「根有戒經」,於七佛所說戒經後說: 「七佛為世尊,能救護世間,所可說戒法,我已廣說竟。諸佛及弟子,恭敬是戒經」[3.11]。恭敬七佛的戒法,文義簡潔明白。『四分戒本』與此相當部分,卻這樣(大正二二‧一○二二下——一○二三上)說:

如過去諸佛,及以未來者,現在諸世尊,能勝一切憂。皆共尊敬戒,此是諸佛法。

七佛為世尊……說是七戒經。

世尊涅槃時,興起於大悲。……我今說戒經,亦善說毘尼;我雖般涅槃,當視如世尊。

 

『四分戒本』,從三世佛說到七佛,又歸結到釋迦佛臨入涅槃的教誨。所說的波羅提木叉,以釋迦佛所制的為主體;而波羅提木叉的精神,已普遍化,成為三世一切佛的戒法。以三世一切佛的戒法為歸敬,以 「施一切眾生,皆共成佛道」為回向:『四分律』的精神,更近於大乘思想的領域。在現存的不同「戒本」中,『四分戒本』的布薩儀軌,最為後出。

除『銅鍱戒經』外,其餘的六本,都有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在『長部』的『大本經』中,說到七佛的故事。又廣說毘婆尸佛(Vipaśyin)事,及說波羅提木叉三偈[3.12]。漢譯的『長阿含經』『大本經』僅說一偈[3.13],與七佛偈中毘婆尸佛所說的相合。『長部』『大本經』所說的三偈,與七佛偈中的毘婆尸佛,迦葉佛(Kāśyapa),毘舍浮佛(Viśvabhū)所說的偈相合。依文句論證,論定七佛所說偈,是基於『大本經』毘婆尸佛所說偈,增廣而成[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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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是可以這麼說的。然從另一觀點去看,覺得未必如此。經師結集的經典,凡說到七佛的,都出發於「佛佛道同」的立場[3.15]。『大本經』的結集,列述七佛的故事,意趣也是一樣。詳說毘婆尸佛(七佛中的第一位)事,以及毘婆尸佛說波羅提木叉偈,只是舉為代表而已。毘婆尸佛說偈,其餘的六佛,在結集『大本經」的時代,結集者的心目中,有否說波羅提木叉偈?這不會是否定的。七佛說波羅提木叉偈,應為當時共傳共信的事實。例如『大本經』所說的三偈,作毘婆尸佛說;或如七佛所說偈中,作為三佛所說。又如「諸惡莫作,眾善奉行,自淨其意,是諸佛教」一偈,『大本經』作毘婆尸佛說:『根有戒經』作釋迦牟尼佛(Śākyamuni)所說;其餘的「戒本」,都作迦葉佛說:這到底是那一位說的呢?由於文意通一切佛,所以『出曜經』解說為: 「諸佛世尊,教誡後人,……聖聖相傳,以至今日」[3.16]。這是作為一切佛的教誡,所以稱為「七佛所說通戒偈」。依佛法的意趣來研究,這些偈頌——一偈,三偈,或者多偈,是被傳說為七佛所說(佛佛道同)的波羅提木叉。指定為某佛所說,本無必要(如上所說,傳說某佛所說,並無一定);作為某佛所說,也不外乎「指方立向」一樣,容易為一般信眾所接受而已。七佛所說波羅提木叉偈,分別的配屬七佛所說,是『銅鍱戒經』以外,各部戒經的一致傳說:其成立是不會遲於『大本經』的。七佛所說的波羅提木叉,略舉的為「長部」『大本經』;詳說的,如大眾部所傳的『增一阿含經』[3.17],及『摩訶僧祇律』[3.18]。這本是持法(經)者所結集的。

分別說部及大眾部的廣律[3.19],說到過去的六佛,分為二類:毘婆尸、尸棄(Śikhi)毘舍浮——三佛,不為弟子制立學處,也不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佛法不能久住。拘留孫(Krakucchandha)、拘那含牟尼(Kanakamuni)、迦葉——三佛!為弟子制立學處,也制立說波羅提木叉,所以正法久住。毘婆尸佛沒有說波羅提木叉,似乎與『大本經』所說不合。其實,雖沒有制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卻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如釋迦佛,在廣制學處以前,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也有略說教誡的波羅提木叉。波羅提木叉有廣說與略說二類,如『四分戒本』(大正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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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下)說:

此是釋迦牟尼如來無所著等正覺,於十二年中,為無事僧說是戒(波羅提木叉)經。從是以後,廣分別說。

 

說一切有部的傳說[3.20],與『四分戒本』相同。銅鍱部(Tāmra-śātīyāḥ)的「善見律毘婆沙」,於二類波羅提木叉,所說極為分明。如卷五(大正二四、七○七下——七○八上)說:

(過去三佛)諸聲聞弟子不犯非故,亦不結威德波羅提木叉,亦不半月或半月說戒,乃至六年。六年,止說教授波羅提木叉。此說如來自說,不令聲聞說。

釋迦牟尼佛,從菩提樹下,二十年中,皆說教授波羅提木叉。一時復於富婆僧伽藍,於羅伽羅母殿中,諸比丘坐已,佛語諸比丘:我從今以後,我不作布薩,我不說波羅提木叉,汝輦自說。……從此至今,聲聞弟子說威德波羅提木叉。

 

教授波羅提木叉(Ovādapātimokkha),就是略說教誡偈。六佛及釋迦佛,都有略說教誡偈,也是銅鍱部所承認的。所以『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只是沒有編入半月半月的布薩儀軌而已。釋迦佛初有略說教授的偈布薩(佛佛道同,傳為七佛所說偈),其後制立學處,發展為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okkha)的布薩。在說威德波羅提木叉的布薩中,舊傳的略說教誡偈,原是不必再誦說的。『銅鍱戒經』沒有七佛所說戒偈,代表了初期的布薩儀軌。然傳說中的略說教誡偈,也是波羅提木叉,而且是起初誦說的布薩偈,在佛教的傳承中,是不會忘記的。所以大眾部說波羅提木叉,不論是廣說,略說,都是「誦偈」的[3.21],作為說波羅提木叉的重要部分。『五分戒本』、『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及『僧祇戒本』,都將七佛所說教戒偈,編入說波羅提木叉的儀軌,結說勸學之後,以表示七佛的共同尊敬戒法。『解脫戒經』,自成一格,將七佛所說戒偈,編於序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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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薩作白以前,也許為了表示,初有略說教授的波羅提木叉,後有制之學處的波羅提木叉吧!七佛所說教誡偈,源於釋迦佛的略說教誡,來源是極為古老的!但在以學處為主的,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中,並非波羅提木叉經主體、而屬於布薩的儀軌部分。

上面所舉的七部波羅提木叉經(Pratimokṣasūtra)——「戒本」,實為布薩說波羅提木叉所用的布薩儀軌。在布薩成為嚴格的制度時,波羅提木叉與誦說的儀軌相結合。久而久之,布薩的儀軌部分,也就被稱為經了。如『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說:

波羅提木叉者,十修多羅也。

 

「十修多羅」[3.22] ,就是戒序(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及九法(上座系戒本為八法);戒序也是被稱為經的。但這到底是流傳日久,漸忘本義的解說;原義應該是專指學處的。在波逸提法中,有「詐言不知學處戒」,如『僧祇戒本』(大正二二、五五四上)說:

我今始知是法,入修多羅,半月半月波羅提木叉中說。

 

這一學處的文句,各部「戒本」都相近。指波羅提木叉為經,如『律藏之研究』所引述[3.23]。一條一條的學處,稱為波羅提木叉——別別解脫,為什麼又稱為經呢?除了應用簡練的修多羅文體(長行)外,還有一項重要的意義,如『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說:

廣為弟子……制戒(學處),說波羅提木叉。佛及弟子般泥洹後,諸弟子雖種種名姓出家,不速滅梵行,譬如雜華,以綖連之,置四衢道,四方風吹,不能令散。何以故?綖所持故。[3.24]

 

修多羅(Sutra)的意義,就是綖(線)。制學處,說波羅提木叉,比喻為如綖貫華,這正是修多羅如綖貫華的具體說明。有關出家眾的道德軌範、經濟準則、團體紀律等,佛都應時應機而制為學處。有一定的文句,次第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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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意變動。又將種種學處,分為部類、次第組合、便於持誦,所以能持久流傳。這就是學處與波羅提木叉,被稱為經的原始意義。

制立學處與說波羅提木叉,起初不只是闇誦,而更是分別開示的。如波逸提法的「誹毀毘尼戒」、『銅鍱律』解說「說波羅提木叉時」為:「誦或學習時」[3.25]。以分別開示為說波羅提木叉,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不會附有儀軌。等到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重於維護僧伽的和合清淨:上座宣誦,大眾一心聽。上座一再的發問:「是中清淨不」;各人也就反省自己,悔除過失。這樣的說波羅提木叉,富有激發自己,悔除過失的作用。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發展到這一階段,說戒就等於闇誦了。「波羅提木叉經」,也就與布薩儀軌相結合,成為現存形態的各部「戒經」。

平川彰博士『律藏之研究』,論到「經與經分別的關係」[3.26],以現存的(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為經,「經分別」(Suttavibhaṅga)是這種「戒經」的分別廣說。對於這,我持有相反的意見。漢譯的『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純為二百餘條文的分別解說,才是名符其實的「波羅提木叉(經)分別」(prātimoksavibhaṅga)。作為布薩儀軌的「戒經」,所有的序說與結說部分,正說中的標舉與結問清淨,都完全沒有。這明確的表示了:分別解說的「波羅提木叉經」是沒有儀軌部分的。

現存「戒經」所有的儀軌部份,保留在『銅鍱律』的「經分別」中,也許因此引起了博士的那種意見:「經分別」所分別「經」,就是現存的波羅提木叉(附有儀軌的)經。其實,現存「戒經」的序說——布薩作白,序說問清淨,以及波羅夷法的標舉,在『銅鍱律』的「大分別」(mahāvibhaṅga),「比丘尼分別」(bhikkhunivibhanga)中,都是沒有保存的。而且,保存的標舉,結問清淨與結說勸學,也只是敘列,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所以,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這些只是附錄,不能說是所分別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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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提木叉(經)分別」,起初應純為學處等條文的解說,如『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那樣。但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的形成與流傳中,為了誦說的實用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波羅提木叉經」,開始流行。有些持律者,也就錄取所有的布薩儀式,附列於「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波羅提木叉(經)分別」,前有序文,所以沒有將布薩儀軌的序說,也附錄進去。附錄進去的,既不是「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所要分別的。沒有分別解說,也就不會受到重視,而形成存缺不一的情形。如『銅鍱律』,沒有序說,也沒有波羅夷法的標舉。『摩訶僧祇律』,僅存「比丘尼比尼」,僧伽婆尸沙法結問清淨一段[3.27]。『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錄有自部的序說,及結說的偈頌部分。在八法(八章)的分別解說中,僅存僧伽婆尸沙法、泥薩祇逸底迦法的結問清淨。『根本說一切有部苾芻尼毘奈耶』,最為雜亂!波羅市迦法、僧伽伐尸沙法,僅有結問清淨。眾學法僅有標舉。泥薩祇波逸底迦法、波逸底迦法、波羅底提舍尼法——三法,前有標舉,後有結問清淨。從各部廣律的存缺不一而論,波羅提木叉的布薩儀軌,曾部分(或全部)的被錄入「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由於不是分別解說的對象,不受重視,不免形成零落不堪的現象。

總之,「波羅提木叉經」,起初是專指八法(姑且這麼說)的條文,為「波羅提木叉(經)分別」所分別的經本。現存的各部「波羅提木叉經」——「戒經」或「戒本」,是與布薩儀軌相結合的,為布薩時所用的「戒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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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波羅提木叉的部類

現存不同誦本的「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除去布薩(poṣadha)的儀軌部分,分為八法(或九法):八法是以學處(śikṣāpada)為主的。佛的制立學處,不是分門別類的擬訂規章,而是「隨犯隨制」的。或輕或重,或先或後,不斷的制立出來。雖或有重制與修正部分,但都有一定的文句(成文法)。這些學處,經佛於大眾中制定,要傳達給大眾——比丘(bhikṣu)或比丘尼(bhikṣuṇi),一致遵行。在這種情況下,就有持律者(Vinaya-dharā)出現。常隨佛的弟子中,於學處特別重視的,會將這些學處誦持起來。但輕重次第不一,實在是不容易憶持的[4.1]。這就會依罪犯的輕重,而組成部類。波羅提木叉的開始結集,編為部類次第,應與布薩說波羅提木叉的制度有關。

布薩說波羅提木叉,傳說為使弟子們容易憶持[4.2]。但說波羅提木叉,發展為維持僧伽(saṃgha)的清淨(布薩的主要目的)與和合。從開始制立學處、傳誦、分別、學習(也名為說波羅提木叉),到成為布薩的說(學處的)波羅提木叉,應有一時間上的距離。法藏部(dharmaguptaka)與說一切有部(sarvastivāda),都說佛成道十二年,初制學處[4.3]。銅鍱部(tarura-śātiyāh)的「善見律毘婆沙」[4.4],傳說佛成道二十年,初制學處。傳說不一,而都以初制學處,及聲聞弟子宣說威德波羅提木叉(āṇāpātimokkha),為同時的事,但這顯然為事實所不可能的。大概的說,什麼時候,由德化的「法治」而移入「律治」,由佛略說教誡,而移入聲聞弟子主持的說(威德)波羅提木叉,也就是什麼時候,有「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因為如沒有部類次第集成的「波羅提木叉經」,在布薩時,是無法誦說的。以佛三十五歲成佛,約五十五歲而選阿難(ānanda)為侍者來說,大抵佛在六十歲左右,漸入晚年,定住的時間多了。法務漸由舍利弗(Śāriputra),大目犍連(mahāmaudgalyāyana)攝導主持。「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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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初集,作為布薩所用的波羅提木叉,極可能在這一期間成立。

「波羅提木叉經」的部類結集,從佛世到部派未分,組成現存誦本的八法,應經歷了幾個階段;可以大分為二:

一、集成「五部」:

律分「五篇七聚」,是我國律家所熟悉的名稱。然「五篇」是一切部派所共傳,「七聚」只是部分的分類法,而且意見上也沒有一致。「五篇」,『摩訶僧祇律』稱為「五綖經」,如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說:

布薩時,應廣誦五綖經。若有因緣不得者,應誦四、三、二、一,乃至四波羅夷及偈,餘者僧常聞。

 

「五誕經」,也譯為「五修多羅」(sūtra)[4.5]。五部,確是稱為經的,如說: 「百四十一波夜提修多羅說竟」[4.6]。五部經,又稱為「五篇」,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二(大正二二、三二八下)說:

犯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夜提,波羅提提舍尼,越毘尼:以是五篇罪謗,是名誹謗諍。

 

五修多羅或五篇,是約五類不同的罪而分的。如約罪說,五篇罪又名「五眾罪」[4.7];五眾是五聚(Khandha)的異譯。說一切有部的『十誦律』,也但立五種罪[4.8]。『薩婆多毘尼毘婆沙』、『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也都說到五篇戒(波羅提木叉)[4.9]。五修多羅,五誕經與五篇,約波羅提木叉的五部說,實為「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部類的結集。

『摩訶僧祇律』稱波羅提木叉為五部經,因而聯想到「五種說波羅提木叉」。說波羅提木叉,有廣說,有略說,在各部廣律中,都有「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傳說。依『摩訶僧祇律』,這是依波羅提木叉的五部經而分的。卷二七所說,已如上所引。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也說:

若布薩時,廣說五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四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三眾戒。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二眾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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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復不能者,當廣誦一眾戒及偈,餘者僧常聞。

 

依波羅提木叉五部經,成為五種說波羅提木叉。大眾部(mahāsaṅghika)所傳,表示了說波羅提木叉(還沒有序)的原始情形。但在波羅提木叉的傳誦中,已從五部而成為八部;大眾部已形成「十部修多羅」——九法及九法序。因而對於「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老傳說,與現存的「波羅提木叉經」的如何配合,部派間就不免意見出入了。如『銅鍱律』、『十誦律』、『五分律』、『四分律』的第一說,『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律二十二明了論』所說,是較為普遍的一流[4.10]。「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這樣的:

1.誦波羅提木叉序。 

2.誦序及波羅夷。 

3.誦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4.誦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5.誦全部。

 

另有一流,為『毘尼母經』及『四分律』的第二說[4.11]。『摩訶僧祇律』的「四說」[4.12],似乎是這一流的訛傳。這一流是這樣的:

1.誦戒序及波羅夷。  

2.誦戒序、波羅夷及僧伽婆尸沙。  

3.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及不定。  

4.誦戒序、波羅夷、僧伽婆尸沙、不定及尼薩耆波逸提。  

5.誦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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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有『四分律』的第三說,第四說[4.13],不知是屬於那一部派的。「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是各部一致的古老傳說。配合後來完成的八法或九法,所以不免異說紛紜。反而顯得『摩訶僧祇律』的傳說,以五修多羅配合五種說波羅提木叉,極自然而又合理了!

波羅提木叉的「五修多羅」,是依五罪聚(或譯五犯聚,Pañca-āpattikkhandhā)而為部類的。五罪聚的名稱、意義,各部律的解說與所有差別,平川彰博士『原始佛教之研究』[4.14],有詳細的引述論列,可為參考。現在就五罪(犯)聚的輕重,與處分不同,略說如下:

1.波羅夷(Pārājika),譯義為「他勝處」、「墮不如」,為最嚴重的罪行。如戰爭的為他所征服,墮於負處一樣。凡波羅夷學處,結句都說:「是波羅夷,不共住」。不共住(asaṃvāsra)是驅出於僧伽以外,失去比丘(或比丘尼)的身分,不能再在僧伽中,共享應得的權利與義務。這與世間的犯了死罪一樣,所以比喻為: 「如斷多羅樹心,不可復生」[4.15]

2.僧伽婆尸沙(SaṁghāvaśeṣāP. Saṅghādisesā),譯義為僧殘。這如傷重而餘命未絕,還可以救治一樣。犯這類罪的,要暫時「別住」(Pārivāsi)於僧伽邊緣,受六夜「摩那埵」(mānāpya)處分。「別住」期間,可說是短期的流放,褫奪應有的權利。等到期滿後,還要在二十清淨比丘僧中,舉行「出罪」(abbhāna)。得全體(二十比丘)僧伽的同意,出罪清淨,回復在僧伽中的固有地位。犯了這種重罪,幾乎喪失了僧格,但還有剩餘,可以從僧伽中救濟過來,所以名為僧殘。

3.波逸提(PātayantikāP.Sācittiyā),五部中的波逸提,應包括現存「波羅提木叉經」的尼薩耆波逸提(nihsārgikā- P.nissaggiyā-),與單波逸提。所犯的罪,都稱為波逸提,意義為「墮」;形容為燒、煮等。這是陷於罪惡,身心焦灼、煩熱,不得安寧的意思。犯了這類罪,應於僧伽中「作白」(報告),得僧伽同意,然後到離僧伽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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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見耳不聞處」,向一位清淨比丘發露出罪。

4.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iyāPātidesaniyā),譯義為「對說」。犯這類罪的,不必在僧伽中,只要向對方承認自己的過失就可以,這是較輕的罪了。

5.約五罪聚說,『摩訶僧祇律』名為越毘尼(Vinayālikrama)[4.16];『十誦律』等名為突吉羅(duṣkṛta, P. dukkaṭa),譯義為惡作。現存的「波羅提木叉經」,與此第五部相當的,作眾學法(Sambuhulāh śaiksā dharmāh)[4.17],眾學法的「法」,與波羅夷法、波逸提法的「法」一樣,是「波羅提木叉經」部類的通稱。眾學法的「眾」,與四波羅夷的「四」,二不定的「二」一樣,是條文的數目。所以這一部的專名,只是「學」(Śaikṣā),『銅鍱律』正是這樣。學、越毘尼、突吉羅,本來是通泛的名稱。所以在罪聚中,越毘尼與突吉羅,後來都通攝眾多的輕罪、重罪。然在五部的原始組織中,從由重而輕的次第來說,這應是極輕的罪:是越毘尼中的「越毘尼心悔」(Saṃvara-gāmivinayātikram);突吉羅中的「責心惡作」。不要在僧中,也不要對人說,只要自己「心悔念學」[4.18],就可以清淨了。

學與學處,在這裏應略為論列。學(Śaikṣā, P.sekhiyā),本為於佛法中的修學。佛的教導開示中,學是應學的事。學的內容,不外乎「三學」:增上戒學(adhiśila-siksāḥ)、增上心學(adhic-itta-si)、增上慧學(adhiprajñā-Si)。如於這些應學而有所得的,名為有學(Śaikṣa)。如學而圓滿成就,名為無學(aśaikṣa)。佛的開示,充滿勸發策勉的意味,如說四諦,就是「應知」、「應斷」、「應證」、「應修」。一部分的「學」,演為式叉罽賴尼(śikṣā-karaṇiyā)——「應當學」一詞。上面曾說到,釋迦佛(Śākyamuni)起初以法(dharma)為教,重於真理與道德的實踐,只是教人學,應這樣,不應那樣。廣律中說:拘那含牟尼(kanakamui)等佛,正法不能久住,就是這樣教導的。如『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說:

彼世尊知弟子疲厭心故,但作如是教:是事應念,是不應念!是應思惟,是不應思惟!是應斷!是應具足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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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鍱律』與『五分律』[4.19],都有類似的說明。這正是釋迦佛未立學處,未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略說教誡時代的教化肖影。但出家眾多了,問題也多了,不得不在德化(法治)的基礎上,融入律(Vinaya)治的精神,這就是隨犯而制立學處(śiśā pada)。學,是應該這樣,不應該那樣的開導。如違反了,即使呵責、訓勉,也沒有強制糾正的力量。如古代的禮治,與禮制不合,雖有社會的約束力,為社會所呵責與不齒,但沒有強制力。學處如法律,是於學有特定範圍,而非依著這樣不可。學處,不只是應該不應該,而是可以不可以,容許不容許。學處是以僧伽的和合清淨為理想而制立的(一般人以「戒經」為個人的行持,完全失去律學的意義);運用僧伽的集體力量,而執行僧伽的意志,違犯者非接受懺悔不可。所以,在佛法的開展中,先有學而後有學處。學的意義廣,學處的內容有限。學處也還是應學,所以可容攝在學的當中。如跋耆子(Vṛripura)比丘,以學處的制立過於眾多,而感覺不能繼續修學。佛問他:能學三學嗎?實際上,三學的戒學,能攝一切學處的[4.20]。也就因為這樣,學與學處,漢譯每泛譯為戒。如三增上學,『『鼻奈耶』』譯為無上戒戒、無上意戒、無上智戒[4.21]。「不應式叉罽賴尼」,意思為不合應當學,卻譯為「不應戒行」[4.22]。『佛說苾芻五法經』,譯「學法」為「戒法」[4.23]。如不淨行學處,有「戒羸不捨」句。「不捨戒」,實為「不捨學」。學處與學,漢譯每泛譯為戒,所以意義的區別不明。而實學為應學的切;學處為屬於尸羅(Śila)學的部分戒條。

學,是應當學的事,與學處的結罪——是波羅夷,是波逸提等性質不同。應學的內容極廣,一部分的出家威儀——穿衣、行來出入、飲食、說法、大小便利,在「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時,作為第五部,而為波羅提木叉的組成部分。比丘眾棄家離欲,過著淡泊的生活,也是謹嚴的生活。這些威儀禮節,或是傳說的清淨軌式[4.24];或以佛為模範;或是適應社會的宗教要求;在出家眾中,漸形成釋沙門(Śakya-Śramaṇa)的特有威儀,而為出家眾所應當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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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切有部說:這是五篇戒中最初制定的[4.25];正表示比丘們的行儀,與僧伽同時存在,漸形成一定的法式。五比丘中的馬勝(aśvajit),早就以威儀庠序著名了。未制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已形成了公認的釋沙門應有的形儀而組為波羅提木叉的第五部。學與學處不同,原是不必一條條制定的。或者忽視了佛所領導的比丘眾,是過著宗教的集體生活,與當時的異學一樣(或露形等),自然要形成一定的威儀。或者不注意先學而後有學處的實際意義,以為眾學法沒有一定的條數,於是論斷眾學法為後起的,附加的。所以依「五修多羅」、「五犯聚」、「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略加論證;並肯定「應當學」部分的早已存在。

學是應當這麼學的;不這麼學,當然是不對的,但起初並無制罪的意義,如波逸提等那樣。在律治精神發展後,漸與學處相近;在依「五修多羅」而立的「五犯聚」中,被判為「越毘尼」與「突吉羅」了。在佛的時代,對於罪惡,略可分為三階段:1.起初,佛以「法」為教(轉法輪),善的名為法,不善的名為非法,非法就是惡(不善)如八正是法,八邪是非法[4.26];十善道是法,十不善道是非法[4.27]。法與非法,表示了善與惡的早期意義。2.在佛法的開展中,法與毘奈耶(律),漸對稱起來。法為真理與道德的實踐,毘奈耶為虛妄與不道德(煩惱,惡業)的除滅,原為同一「正法」,顯正與遮邪的兩方面。於是「是法是毘尼」,「非法非毘尼」,這一相對的名詞,普遍流行;在現存的經律中,到處可見。但雖有法與毘奈耶的對稱,並無不同的意義。3.大概由於學處的制立,五犯聚與五毘尼的成立,法與律漸為不同的開展,而進入佛法(僧伽為主導)的新階段。繼承這一傾向,佛滅後的聖典結集,也就為法與律的分別結集(成為經藏與律藏)。學處制立以後,違犯(非法惡行)的特有術語:波羅夷、僧伽婆尸沙、波逸提、波羅提提舍尼等成立了。但「非法非律」等,仍流行下來,而被用為四部以外的罪名。『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每說到「越法罪」[4.28]。『摩訶僧祇律』說「越毘尼」罪[4.29]:『律二十二明了論』的「過毘尼」[4.30],就是(越毘尼)的別譯。越法、越毘尼,是對法與毘尼有所違犯,不合法與毘尼的規定。這是進入律治時代,從非法非毘尼而演化的新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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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學而不這麼學,『摩訶僧祇律』有「越學法」[4.31]。這都是通泛的名稱,在前四部的專門術語外,被用為第五部——學法的罪名。突吉羅——惡作也是一樣:應該這麼學——這樣作,這樣說,而不合規定,就名為惡作。惡作也被解為應當學的罪名;並通於四部以外,一切輕罪重罪的通稱,與『摩訶僧祇律』的「越毘尼」一樣。波羅提木叉的第五部,名為學法,結句為「應當學」,這是各部所傳不同「戒經」所同的。而違犯的罪名,各部所說不一,其理由就在於此。正由於古老傳來,本沒有制定罪名的緣故。

二、集為八部:

王舍城(rājagṛha)五百結集,為律家所傳,佛教界所公認。從佛教發展的情況而論,這應有歷史的事實為根據的;雖然在傳說中,不免雜有多少後起的成分。「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僅知組為五部,而不能確知其學處的多少。但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以來,學處還在制訂中,是不容懷疑的。從最初集成,到佛滅後的五舍城結集,約有二十年的距離。在佛滅時,「波羅提木叉經」,已有學處的增多,或部類的分立;及傳誦與意見的不同了。

1.佛隨犯而不斷制立學處,學處的內容,當然日漸增多。如提婆達多(devadatta)的叛教事件,是以別眾布薩為形式上的脫離。現存「戒經」僧伽婆尸沙中,有「破僧違諫學處」,「隨順破僧違諫學處」,都因此而制立,為佛晚年的事。又如波逸提中,有「詐言不知學處」,「輕呵戒學處」,都是成立於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後的。集為五部,成立說波羅提木叉以後,學處還在不斷的增多中。

2.部類方面,初為五部,波逸提是總為一部的。古代的經濟生活,極為簡單,比丘們的日用物資,不外乎衣、缽、臥具、藥食。比丘是過著「少欲知足」,「易養易滿」的獨身生活。可是佛法發展了,信眾越多,供養也越豐厚,對於資生的物品,比丘們也有求多、求精的現象。對於這,不能不設法,多方限制。凡是超過水準的,不合規定的,這些物品,都應該捨去(其實是淨施,大都交還本人,只是經一番公開,受一番呵責)。物應捨而罪應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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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一般的波逸提不同。這一類學處(尼薩耆逸提——捨墮)多了,就自然的形成二類,當然還是統稱為波逸提的。從種種迹跡象看來,佛的晚年,僧品龐雜的情形,日見嚴重,制立的學處也就越多。如『雜阿含經』卷三二(大正二、二二九中)說:

何因何緣,世尊先為聲聞制少戒時,多有比丘心樂習學(修證)?今多為聲聞制戒,而比丘少樂習欲?

[4.32]

 

佛法在發展中,出家眾的增多,過於迅速,自不免龐雜不純。為此而傾向律治,制立更多的學處。但在形跡上,似乎制立的學處更多,反不如初期的專精修證。其實,如不多制學處,情形將更為嚴重。

佛在世時,遊化雖限於恆河(gaṅgā)流域,但地區不能說不廣。交通不便,語言不一,又沒有文字記錄可以遠達。以說波羅提木叉來說,如有新制立的學處,怎樣傳達到各地區,而能使遠地的比丘接受!怎樣使各方都能集入「波羅提木叉經」的同一部分!這顯然是並不容易的。現存「戒經」波逸提中,有「遮傳教學處」,就是不承認新立學處的宣告。在當時,可能幾年前的學處,還沒有在各區的佛教界,普遍統一,而新的學處又有了不少。這該是佛滅以後,最迫切需要處理的問題。而且,佛法中存有重法與重律思想的對立。如王舍結集中,阿難(ānanda)傳達佛的遺命:「小(隨)小戒可捨」[4.33]。現存「戒經」波逸提中,有「輕呵學處戒」,正是針對 「何用說此小隨小戒」的。如「波羅提木叉經」中,早有「輕呵學處戒」,那末所傳佛命:「小小戒可捨」,不是前言後語,自相矛盾了嗎?這實是重法的阿難所傳,與重律的優波離(upāli)所傳,互有出入。王舍結集的結論,阿難的傳命被否決了,優波離所傳,被結集於「波羅提木叉經」中。又如『銅鍱律』等[4.34]所傳:五百結集以後,長老富蘭那(Purāṇa)從南方來,對自煮等八事(或作七事)提出異議。現存的各律,都是以優波離集律為正宗的。從傳說中王舍結集的事緣而論,「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實為迫切的(有關教制)大事。大迦葉(mahākāśyapa)說: 「自今已去,應共之制:若佛先所不制,今不應制。佛先所制,今不應卻,應隨佛所制而學」[4.35]這就是當時結集佛說「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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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論。

王舍城結集所成的「波羅提木叉經」,近於現存「戒經」的八法——八部說;但實際的情形,還並必就是八部。試列表而再為敘述:

尼薩耆波逸提與波逸提的分主(仍不妨稱為一部),是鑑承佛世舊制五部而自然形成。不定法(aniyatau-dharmāhP.aniyata-dhammā),滅諍法(adhikarana Śamarhā-dh. P.adhikaraṇa-dh),意義卻大為不同。『優波離問經』、『佛說苾芻五法經』,所傳波羅提木叉的條目,無疑為古型的,然都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這是值得注意的!不定法,與一般學處不同,制立的因緣,由於可信賴的優婆夷(udāsikā)的舉發。犯是確定了的,但犯什麼罪,還不確定。或是波羅夷,或是僧伽婆尸沙,或是波逸提。總之,犯是決定了的。不定泛僅二條,與敘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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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廣律的解說中,也有合一而解說的[4.36]。『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七上)說:

二不定……有餘師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律餘文句,皆為釋此。

 

二不定的情形特殊,律師間顯有不同的意見。有說:「此二不定似律本義」,就反顯有以為此非律本義。出家眾度著獨身生活,清淨梵行是特有的德相。比丘出入信眾家,可能引起嫌疑,引起問題,所以取得可信賴的優婆夷的護助,以維護僧伽的清淨。所犯的罪,不出於三部;這是在三部成立以後,適應特殊情形下的補充條款。

滅諍法,是處理諍事——相言諍、誹謗諍、罪諍,常所行事諍的七項法規。這不是個人的戒條,而是處理僧伽內部事務的七項辦法。布薩說波羅提木叉以前,先要解決處理諍事;大眾清淨和合,纔進行說波羅提木叉。作為布薩儀軌,被稱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為了必須處理僧事,這七項的滅諍法規,大概是附錄於(七)篇末的。久之,漸與布薩儀軌——布薩作白,說序問清淨,結說勸學等,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

佛滅後的王舍結集,對舊傳五部的「波羅提木叉經」,應已重為審定,公認而不再有異議。不定法與滅諍法,從『優波離問經』與『佛說苾芻五法經』,沒有說到這二部來說,可見雖已久為佛教界所傳誦,而在律師的傳承中,顯然的存有古說,不認這二部為「波羅提木叉經」的。尤其是滅諍法,在『摩訶僧祇律』、『銅鍱律』、『四分律』、『五分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在「經分別」或「波羅提木叉分別」中,都只列舉七滅諍法的名目,而沒有加以分別解說。可見古代的持律者,對於滅諍法,是沒有看作「波羅提木叉經」的。七滅諍法的解說,一般都在「滅諍犍度」或「滅諍法」中。僅有『十誦律』,為七滅諍法作解說[4.37]。『十誦律』別立「諍事法」[4.38],解說七滅諍法,而又在「波羅提木叉(經)分別」中,解說滅諍法。雖次序多少不同,但顯然是重複了!

現存不同部派,不同誦本的「戒經」,分為八法(八部)。不定法與滅諍法,都已取得一部的地位。在計算戒條時,二不定與七滅諍,都計算在內。可見這二部,已被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雖偶存古說,表示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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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派未分前,大體說來,已被公認了。佛教界公認的七百結集,傳說在佛滅百年,不久就開始部派的分立。所以七百結集時,這二部當已被公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從原始的五部到八部:從對不定與滅諍——二部有不同的意見,到一致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這一演進的歷程,可說就是佛世的最初結集,到五舍五百結集,到七百結集的過程。

『摩訶僧祇律』,別立「法隨順法」為九法;加波羅提木叉序,成「十修多羅」[4.39],那是部派分立以後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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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波羅提木叉的條數與次第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ūtra)——「戒經」,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分為八法(或九法)。在八部組織中,條文的數目,是有多少的;次第也或前或後,參差不一。試依據現存的各部「戒經」,略為論列:

一、戒條數目的增減:各部「戒經」的比對研究,經近代學者的努力,所有條目與次第的同異,已明白的表示出來;研究者得到了重大的便利!『律藏之研究』,有極細密的逐項比對,可為參考[5.1]。在「戒經」八部中,有六部是完全相同的,共六十條,這就是:

四波羅夷(Pārājika

十三僧伽婆尸沙(Saṁghāvaśeṣa, P.saṅghādisesā

二不定(Aniyatau, P.aniyatā

三十尼薩耆波逸提(Niḥsargikā-patayantikā, P.nissaggiyā-pacittiyā

四波羅提提舍尼(PratideśanīyāP.pāṭīdesaniya

七滅諍(adhikaraṇaśamathāP.adhikaraṇasamathā

 

波逸提(PatayantikāP.pacittiyā)與學(śaikṣāP.sekhiyā)——二部,各部的「戒經」不同。波逸提部,『銅鍱戒本』、『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同為九十二波逸提。『五分戒本』為九十一波逸提。『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都是九十波逸提。『解脫戒經』也是九十波逸提,但內容與『四分戒本』等不同。所以雖分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類,而實際上有多種不同。各本的增減,仔細研究起來,主要為意解不同,而引起的開合不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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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蟲水澆泥」、「飲用蟲水」,各本都別作二戒。而『五分戒本』作: 「知水有蟲」,若取澆泥,若飲食諸用,波逸提[5.2]。『五分戒本』合二為一,從內容來說,是沒有缺減的!

2.『銅鍱戒本』、『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五分戒本』,都有「同意(羯磨)僧衣與人而後悔」、及「知物施僧而迴與別人」——二戒。『解脫戒本』僅有「知物施僧而迴與餘人」戒;『四分戒本』、『十誦戒本』、『根有戒經』、『鼻奈耶』等,僅有「同意僧衣與人而後譏悔」戒。這裏面,「以僧衣物與人」,是同一事實。各部派取捨不同,開合不一,形成三類。

3.「與女人同坐(立)」,各部戒本都有四戒;惟『解脫戒本』為三戒。這是各本最紛亂的部分,今據八本而為對比如下:

  銅鍱戒經 五分戒本 優波離問 十誦戒本 四分戒本 根有戒經 僧祇戒本 解脫戒本
共尼獨在屏處坐 30 25 30 28 26 29 25
食家與女人(強)坐 43 42 44 42 43 42 53 43
食家與女屏處坐 43 44 43 54 42
獨與女人露處坐 45 44 31 29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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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表的比對中,可見『解脫戒本』以外的各本,都有「共尼獨在屏處坐」戒。與在家婦女共坐,都有三戒,但有取意不同。「食家(酒食家,或解說為可淫婦女家)與女屏處坐」,「獨與女人屏處坐」,『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是作為不同的二戒。而『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優波離問經』,沒有「食家與女屏處坐」,卻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四分戒本』與『十誦戒本』,沒有「獨與女人屏處坐」,卻有「食家與女屏處坐」。這似乎本是一戒,所以出沒不同。『僧祇戒本』與『根有戒經』作為不同的二戒,也就沒有「獨與女人露處坐」戒。所說雖有出入,而與在家婦女坐,共有三條戒,卻還是一致的。『解脫戒本』,將「獨與尼屏處坐」,及「獨與女人屏處坐」,合而為一。「女人」是可以總括出家女尼及在家女人的;都是屏處坐,所犯又都是波逸提。所以『解脫戒本』的九十波逸提,是開合不同,自成一系的;絕非如或者所說,屬於九十二波逸提系統,只是脫落了二條[5.3]。

4.「自往尼住處教誡」,『四分戒本』等缺。「戒經」條文的意義不明,尋各部廣律的內容,對列如下:

  銅鍱律 五分律 四分律 十誦律 根有律 鼻奈耶 僧祇律
非僧差教誡尼           21 21
(界外自差教尼) 21 21 21 21 21
教誡尼至日暮 22 22 22 22 22 22 22
自往尼住處教誡 23 23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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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僧差教誡尼」,「自往尼寺教誡」,到底有什麼差別?可能的差別有二:一、「非僧差教誡尼」,是半月半月請教誡時;「自往尼寺教誡」,是平時。二、「非僧差教誡尼」,是尼眾到比丘住處來請教誡(這樣,與下一條「教誡尼至日暮」,尼眾來不及回去的因緣相合);「自往尼住處教誡」,是到尼寺去教的。這二條戒的差別,『五分律』所說,不大分明。這二條戒,都不是僧伽推派的;不論是布薩日或平時,來受教或去教,都是一樣。所以『四分戒本』等,都簡化而合為一戒。『摩訶僧祇律』,雖也有「自往尼住處教誡」戒,但其因緣,實為「界外自差教尼」。這一因緣,『鼻奈耶』沒有,其餘上座部(Sthāvirāḥ)各律,都是附於「非僧差教誡尼」戒之內的。這樣,『摩訶僧祇律』自成一系,與上座部派的或三戒,或二戒,共有三類的不同了。

第七部眾學法(Saṃbahulāḥ-śaikṣā),意思為眾多的「學」法。這是學——應當學,與其他的學處(śikṡāpada)不同。本沒有條數的嚴格規定,所以是條數出入最大的一部。眾學法的條文多少,據各部廣律,不同「戒經」,參照『律藏之研究』[5.4],而為補充條理如下:

  僧祇戒本 優波離問 銅鍱戒經 四分戒本 解脫戒經 五分戒本 翻譯名義大集 根有楚藏本 十誦別本 根有戒經 十誦古本 十誦律本 十誦戒本 鼻奈耶
衣著 2 2 2 2 10 10 10 10 10 12 16 16 16 16
入白衣舍‧坐 21 22 24 25 29 40 29 29 46 26 40 41 45 47
受飲食‧缽 24 29 30 23 34 30 37 39 27 35 28 27 27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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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 16 16 16 20 19 16 25 26 21 22 19 19 21 21
大小便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3
上樹觀望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塔‧像 26
合計 66 72 75 100 96 100 105 108 108 99 107 107 113 113

在這些不同的誦本中,『四分戒本』是最特殊的。由於法藏部(dharmaguptaka)的特重塔婆(Stūpa)功德,所以增列二十六條[5.5] 。否則,『四分戒本』的眾學法,與『銅鍱戒本』大體是相同的。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adla)系統中,『根有戒經』的眾學法,『律藏之研究』[5.6],計算為九十九條。然無論是廣律、戒經、律的論書,都是或開或合;究竟有多少條,我是怎麼也數不過來。這似乎是說明了,這一部的古型,與其餘七部是不同的。眾學法本沒有明確的定數;在誦本流傳中,各有所重不同。『根有戒經』,對受用飲食,分別得較詳細,與『解脫戒本』相近。『十誦戒本』等,對於入白衣舍,特別說得詳細;『五分戒本』也有類似的傾向。或詳於這些,或詳於那些,都是部派分化以後,各部的著重不同。眾學法條數的多少,不能決定「戒經」的舊有或新出。總之,眾多的學法,為比丘眾日常外出應供,及為信眾說法所有的威儀(上樹觀望,也與比丘外出有關)。制立學處以前,早已形成比丘的威儀法式。僧團中的習慣法,在半月半月說波羅提木叉經中,組為第五部,本沒有明確的條數。如著重威儀綱要,衣、食、行等,各部「戒經」終歸一致。除『四分戒本』的塔事,與眾不同外,所差僅上樹一條而已。

「波羅提木叉經」,是半月半月誦說的。印度人特重口授;對於「波羅提木叉經」,半月半月誦說,更重於闇誦;在以文字記錄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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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還是重於口誦[5.7] 。部派那麼多,流行的時間那麼久,區域那麼廣,而「波羅提木叉經」的傳誦,實際上只差三條——波逸提二條,眾學法一條。這是不能不欽佩佛教的大德們,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尊重,及憶持力的堅強[5.8]

二、戒條的次第先後:條文的先後次第,『律藏之研究』,作了逐部的對比[5.9]。說到次第,是結集者的工作,與佛的制立無關。編為次第,主要為易於持誦。事義相類的集在一起,分為先後,誦持起來,要容易記憶得多。然隨類而編為次第,本不是非此不可的。何況最初編次,每不免有點雜亂。所以在部派流傳中,如認為編在那裏,要比較容易記憶,就不妨編在那裏,各部的誦本,都不免有多少變動的,以實際上能便於記憶就是了。在這一意義上,次第先後,即使有舊本新編的差異,也是無關於是非的。然取不同誦本而為比較,從其次第先後中,發見不同部派間的共同性,對於「波羅提木叉經」的演變情形,也是能有助於理解的。古人的結集經律,隨部類而編為次第,每十事(不足十事或多一二事,例外)結為一頌,這也是為了便於記誦。在十事一偈中,傳誦久了,先後或不免移動,但為結頌所限,不會移到別一偈去。如移動而編入別偈,那一定是有意的改編,結頌也要改變。偈與偈,也是可能倒亂的;但不倒亂則已,一倒亂就十事都移動了。所以對條文的先後次第,應注意這些實際問題。「波羅提木叉經」八部中,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戒條最多(學法本沒有一定數目,不必研究)。從次第先後去研究時,首應注意十事為一偈(一部)的意義。同屬於一偈(如從一到一○,從一一到二○),彼此雖有先後,應看作大致相同。從這一意義去了解,各部「戒本」的先後次第,似乎異多同少,實則是同多異少的。

尼薩耆波逸提,凡三十事。如以十事一偈,分三部分去看,各部「戒經」的變動,都在自部以內。『五分戒本』,比起其他的「戒經」來,以第三偈為第二,第二偈為第三。這也只是在傳誦中,偈與偈的倒亂而已。尼薩耆波逸提的分為三部,為一切「戒經」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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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逸提,如上所說,有九十二、九十一、九十——三系(其實有多類)不同。如分為九偈去觀察,第四偈,第五偈,第六偈——在全篇中,可說是最穩定的部分。現在以八類「戒經」,比對其次第前後,分九偈去觀察,次第前後的同異,也大致可見了!

    僧祇戒本 十誦諸本 根有戒經 解脫戒經 銅鍱戒本 四分戒經 五分戒本
妄語 1 1 1 1 1 1 1 1
毀訾語 2 2 2 2 3 2 2 2
兩舌 3 3 3 3 2 3 3 3
發諍 4 4 4 4 4 63 66 5
與女人說法過限 5 5 5 5 5 7 9 4
與未受具人同誦 6 6 6 6 6 4 6 6
向未受具人說得上人法 6 6 6 6 6 4 6 6
非受具人說麤罪 8 8 8 7 8 9 7 9
同羯磨後悔 9 9 9 9 81 74 80
迴與僧物 10 91 9 82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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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毘尼 11 10 10 10 10 72 72 10
伐草木 12 11 11 11 11 11 11 11
嫌罵僧知事 13 13 12 12 12 13 13 13
異語惱僧 14 12 13 13 13 12 12 12
露地敷僧物 15 14 14 14 14 14 14 14
舍內敷僧物 16 15 15 15 15 15 15 15
牽他出房外 17 16 16 16 17 17 17 16
強敷臥具 18 17 17 17 16 16 16 17
坐脫床腳 19 18 18 18 18 18 18 18
用蟲水 20 19 19 19 19 20 19 20
覆屋過限 21 20 20 20 20 19 20 19
非選而教尼 22 21 21 21 21 21 21 21
與尼說法至暮 23 22 22 22 22 22 22 22
往尼住處教誡 24 23 23 22 23
譏教比丘尼 25 24 23 23 24 24 23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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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尼期行 26 26 24 26 27 27 27 28
與尼同船 27 27 25 27 28 28 28 29
非親尼與衣 28 28 26 24 25 25 24 26
與非親尼作衣 29 29 27 25 26 26 25 27
獨與尼屏處坐 30 25 28 29 30 26 25
獨與女人(屏或霧)坐 31 70 29 28 29 45 45 44
食尼歎食 32 30 30 30 30 29 29 30
展轉食 33 32 31 31 31 33 32 31
施一食處過限 34 31 32 32 32 31 31 33
受二三缽食 35 38 33 33 33 34 34 34
足食 36 33 34 34 34 35 35 35
勸足食 37 34 35 35 35 36 36 36
別眾食 38 40 36 36 36 32 32 32
非時食 39 36 37 37 37 37 37 36
食殘宿食 40 37 38 38 38 38 38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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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食 41 35 39 39 39 40 39 37
索美食 42 39 40 40 40 39 40 41
飲蟲水 43 51 41 41 41 62 62
食家強坐 44 53 42 42 43 43 43 42
屏處與女人坐 45 54 43 43 42 44 44 43
與外道女食 46 52 44 44 44 41 41 40
觀軍 47 55 45 45 45 48 48 45
宿軍中過限 48 56 46 46 46 49 49 46
觀合戰 49 57 47 47 47 50 50 47
瞋打比丘 50 58 48 48 48 74 78 71
搏比丘 51 59 49 49 49 75 79 72
覆他麤罪 52 60 50 50 50 64 64 74
軀出他村落 53 44 51 51 52 42 46 76
露地然火 54 41 52 52 53 56 57 68
與欲後悔 55 43 53 53 51 79 76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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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受具同宿 56 42 54 54 54 5 5 7
惡見違諫 57 45 55 55 55 68 68 48
與被舉人共住 58 46 56 56 56 69 69 49
與擯沙彌共住 59 47 57 57 57 70 70 50
捉寶 60 49 58 59 69 84 82 69
不壞色 61 48 59 58 68 58 60 77
半月浴過 62 50 60 60 70 57 56 70
奪畜生命 63 61 61 61 61 61 61 51
疑惱比丘 64 62 62 62 62 77 63 52
擊攊 65 69 63 63 63 52 53 54
水中戲 66 66 64 64 64 53 52 55
與女人共宿 67 69 65 65 65 6 4 56
怖比丘 68 65 66 66 66 55 55 73
藏他衣缽 69 64 67 67 67 60 58 78
淨施衣不語取 70 63 68 68 59 59 59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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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根僧殘謗 71 90 69 69 58 76 80 75
與賊期行 72 72 71 71 71 66 67 66
與女人期行 73 68 70 70 60 67 30 67
未成年者授具足 74 71 72 72 72 65 65 61
掘地 75 73 73 73 74 10 10 59
過受四月藥請 76 74 74 74 73 47 47 62
拒勸學 77 75 75 75 75 71 71 63
屏聽四諍 78 78 76 76 76 78 77 60
不與欲 79 79 77 77 77 80 75 53
不受諫 80 77 78 78 78 54 54 58
飲酒 81 76 79 79 79 51 51 57
非時入村落 82 80 80 80 80 85 83 83
不囑同利入村落 83 81 81 81 81 46 42 82
突入王宮 83 81 81 81 81 46 42 82
無知毘尼 85 92 83 83 83 73 73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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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牙針筒 86 83 84 84 84 86 86 86
過量床足 87 84 85 85 85 87 84 85
貯綿床褥 88 85 86 86 86 88 85 84
過量雨浴衣 89 88 87 89 89 91 89 89
過量覆瘡衣 90 87 88 88 88 90 88 88
過量坐具 91 86 89 87 87 89 87 87
與佛等量作衣 92 89 90 90 90 92 90 90

在上表中,「十誦諸本」,是『十誦戒本』、『十誦律本』、『十誦古本』、『十誦別本』、『十誦梵本』及『鼻奈耶』。『根有諸本』,是『根有戒經』、『根有梵本』、『根有藏本』及『翻譯名義大集』。這二大類,各本內部也有好幾處先後不一,但都不出於同一偈內,所以簡化而總為二類。

1.從上表的對照中,首先看出:說一切有部本——「十誦諸本」與「根有諸本」,在波逸提的次第中,與飲光部(Kāśyapīya)的『解脫戒經』,不但偈與偈完全相同;次第也最為接近。例外的不同,是五八、五九、六○——三條,與六八、六九、七○——三條,互相移動了一下。雖從六偈移到七偈,而列於偈末三條,地位還是一樣。從說一切有部本,與『僧祇戒本』、『優波離問經』的次第相同來說,這是『解脫戒經』的移動。飲光部屬於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系統,而思想折衷於說一切有部;「戒經同於說一切有部,難怪或傳說為說一切有部的支派了[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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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僧祇戒本』是大眾部(Mahāsaṅghika)。『優波離問經』,雖部派不明,為九十二波逸提,但與說一切有部諸「戒經」,次第非常相合,可能為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上座部(Sthāvirāḥ)「戒經」原型。試分九偈(九部)來考察:『優波離問經』第一偈(一——一一),應為十一事。說一切有部本,有「同羯磨(以僧衣物與人)後悔」戒,沒有「迴僧物與人」戒;『解脫戒經』有「迴僧物與人」戒,卻沒有「同羯磨後悔」戒:所以都為十事。『僧祇戒本』,移「迴僧物與人」於第九偈(91),其餘相同,也是十事。第二偈(一二——二一),與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一一——二○)相同。第三偈(二二——三二)應為十一事。在這一偈中,說一切有部本,沒有「往尼住處教誡」戒(合於「非選而教尼」戒中);『解脫戒經』沒有「獨與尼屏處坐」(合於「獨與女人坐」戒);『僧祇戒本』將「獨與女人坐」戒,移到第七偈(70)中。所以第三偈,說一切有部本,『僧祇戒本』、『解脫戒經』,都是十事。四、五、六——三偈(三三——六二),與『僧祇戒本』、『解脫戒經』,說一切有部諸本,可說都是相合的。只是『僧祇戒本』以五偈為六偈,以六偈為五偈,次第顛倒了一下。第七偈(六三——七二)小有出入:『優波離問經』,是先出「與賊期行」戒,後出「與女人期行」,「與女人期行」戒,屬於下一偈。而說一切有部本,『解脫戒經』,『僧祇戒本』,相反的「與女人期行」在前,而「與賊期行」,屬於下一偈。此外,『僧祇戒本』,從前第三偈移來,「獨與女人坐」戒為第七○;因而將本偈的「無根僧殘謗」戒,移到第九偈去,仍為十事。第八偈(七三——八二),除七三——「與女人期行」戒(不同處如上說)外,一切都相合。第九偈(八三——九二),『僧祇戒本』(1)不同:因為從上面移來的「迴僧物與人」戒,及「無根僧殘謗」戒,增入第九偈中;『僧祇戒本』的第九偈,有十二事。『優波離問經』,顯然的更為古老;如第一偈十一事,第三偈也是十一事。而『解脫戒經』及說一切有部諸本,雖所減略的不同,而都略去一戒。『僧祇戒本』沒有減略,卻各移一戒到後面去。於是『僧祇戒本』等,這二偈都是十事。如不以『優波離問經』為底本,那末移動與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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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不可能巧合如此!又如五、六——兩偈,『僧祇戒本』移動了,而『優波離問經』,與說一切有部本,『解脫戒經』相合。『優波離問』九十二波逸提為古本;『僧祇戒本』雖同列九十二,而有所移動。說一切有部本及『解脫戒經』,已減略為九十波逸提。雖有九十二與九十的差別,在次第先後的意義上,這都是維持傳統的,同一系統。

3.『銅鍱戒本』九十二波逸提,『四分戒本』九十波逸提,但在次第先後中,這是屬於同一系統的。主要的不同為:『銅鍱戒本』第三偈(二一——三○),『四分戒本』省略「往尼住處教誡」戒,而移第七偈的「與女人期行」戒,來補足第三偈。又移第八偈的「疑惱比丘」戒,補足第七偈。『銅鍱戒本』第八偈,凡十二事(七一——八二)。『四分戒本』既移去了「疑惱比丘」戒,又省略了「迴僧物與人」戒。這樣,除去二事,『四分戒本』的第八偈,仍為十事。『銅鍱戒本』與『四分戒本』,在次第先後的整理上,比『優波離問經』及『僧祇戒本』等一大系統,確有長處!如以「掘地」戒,「壞生」戒為次第;「拒勸學」戒、「毀毘尼」戒、「無知毘尼」戒——三戒的自為次第,都義類次第,便於記憶。尤其是以「與女人共宿」戒,與「與女人說法過限」戒為次第,比起『優波離問經』等,以「水中戲」戒,「與女人共宿」戒,「怖比丘」戒為次第,要合理得多!這二大系統的差別,『優波離問經』等,代表較古型的編次;早期的編次,還多少帶點雜亂。重律學派的銅鍱部(Tāmra-śātiyāḥ)、法藏部,更作合理的編次。這雖是稍遲的,但無關於內容的是非。在次第先後上,是較為完善的!

4.『五分戒本』的次第,出入於『優波離問經』,及『銅鍱戒本』,而又有獨立的編次部分。分別說部是重律的學派,『銅鍱戒本』、『五分戒本』、『四分戒本』,都於次第先後上,下過一番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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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波羅提木叉經的集成與分流

「波羅提木叉經」(prātimokṣa-sutra)的結集完成,到部派的不同誦本的分化,經上面的分別論證,已可從開展過程中,作進一步的明確的推定。

一、「波羅木叉經」,是與佛的制之布薩(poṣadha),說波羅提木叉(prātimokṣa-deśana)有關。起初,佛為比丘(bhikṣu)眾制之布薩,是以略說教誡為布薩的;也就是「偈布薩」為「七佛教誡偈」的來源。後來,出家弟子而有所違犯的,佛隨犯而制立學處(Sikśāpada)傳布學習。等到制立的學處多了,布薩制漸發展為大眾和合清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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誦說以學處為內容的波羅提木叉。聲聞弟子,和合清淨,一心誦出這樣的波羅提木叉,也就有「波羅提木叉經」的成立。據「五犯聚」、「五修多羅」或「五誕經」,及「五種說波羅提木叉」的古說,可知「波羅提木叉經」的最初集成,是分為五部(經)的:波羅夷法(Parājikā-dharmāḥ),僧伽婆尸沙法(Sanighāvaśesā-dh),波逸提法(Pātayantika-dh),波羅提提舍尼法(Pratideśaniyā-dh),學法(śaikṣā-dh)。學法,是僧伽(Saṃgha)的威儀部分;與僧伽的存在同時,漸形成一定的威儀法式,為比丘眾應學的一部分。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當時的「波羅提木叉經」,已有多少條款,是無從確定的。

一項古老的傳說,受到近代學界注意的,是一百五十餘學處說。如『瑜伽師地論』卷八五(大正三○、七七二下)說:

別解脫契經者,謂於是中,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為令自愛諸善男子精勤修學。

  這一古說,也見於『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如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上)說:

佛栗氏子,如來在世,於佛法出家。是時已制過二百五十學處,於半月夜,說別解脫戒經。

 

『大正藏』依麗藏本,作「過二百五十學處」;然宋、元、明本,都作「過百五十學處」[6.1],與同為玄奘所譯的『瑜伽師地論』相合。與佛栗子(VṛjiputraP.Vgjjiputta)有關的經文,見於南傳『增支部』「三集」,作「百五十餘學處」[6.2]。又有說「百五十餘學處」的三則經文[6.3]與『增支部』經說相當的漢譯,是『雜阿含經』,但作「過二百五十戒」。[6.4]『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屬說一切有部(Sarvāstivāda)。『瑜伽師地論』所說,是五分中的「攝事分」,是聲聞經律的摩呾理迦(mātṛkā)。所依的契經,與說一切有部所傳的『雜阿含經』相同[6.5]。漢譯的『雜阿含經』,也是說一切有部誦本,應與『瑜伽師地論』等,同為「過百五十戒」。而現存經本作「過二百五十戒」,可斷為依熟習的成語——「二百五十戒」說而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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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共傳的,「百五十餘學處」的「波羅提木叉經」,為古代某一時期的歷史事實,是不容懷疑的。然而「百五十餘學處」,到底是什麼意義?現存的各部「戒經」,雖條數多少不一,而主要為「學法」的多少不同。如將「學法」除去,就是一百五十二,或一百五十一,或一百五十學處,相差僅二條而已。因此,B.C.Law以為:第一結集所結集的「戒經」,是沒有眾多「學法」的,恰好為「百五十二學處」。這當然是繼承銅鍱部(tamra-satiyah)學者的解說[6.6]。W.pachow以為:「百五十餘學處」的餘(Sadhika),是說「百五十學處」以外的,指眾多的「學法」而說。這二項解說,可代表一般的意見[6.7]。然從上來的論究中,對於這種解說,顯然大有考慮的餘地;以B.C.Law的意見來說:1.「戒經」曾有「百五十餘學處」時期,但這並不能證明為第一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類集,源於佛陀時代說波羅提木叉制的確立。結集(samgiti)是佛滅以後,佛弟子的共同審定編次。而結集以前,學處是成文法;佛弟子中的持律者(Vinaya-dhara),編類以供說波羅提木叉的實用,是不能沒有的。「過百五十學處」,為什麼不能說是佛陀時代呢?2.「戒經」的最初部類,是五部,已有學法在內。『瑜伽師地論』說:「依五犯聚及出五犯聚,說過一百五十學處」,「學法」(約犯,名突吉羅或越毘尼)為五聚之一,為什麼「百五十餘學處」的原始「戒經」,沒有學法呢?而且,上面曾指出:不定法(aniyatau-dharmāḥ)是補充條款;滅諍法(adhikaraṇaśamathā-dh.)是附錄的處事法規。這二部都是附錄性質,一直到部派時代,還有不計算在戒條以內的。所以,以現存「戒經」的八篇為據,除學法而取以外的(不定及滅諍在內的)「百五十餘學處」,是不妥當的,W.pachow的解說,也是以學法以外的七篇為「百五十戒」,同樣的難以採信!

說波羅提木叉,「過百五十學處」,有「學法」而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分為五部,是佛陀晚年,「波羅提木叉經」的實際情形。學處的制立,還在進行中;波逸提法,可能僧伽婆尸沙法,也都還沒有完成(其實無所謂完成,只是以佛涅槃為止而已)。不過,大體已規模粗具了!這是佛陀在世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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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佛滅後,舉行第一次的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的結集論定,當然是首要部分。在組織方面,仍以五部(波逸提內分「捨墮」與「單墮」二類,實為六部)來統攝。二不定法與七滅諍法,從部派時代,一般部E{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來說,應已附於「波羅提木叉經」。最遲,到七百結集時代,「波羅提木叉經」八篇的組織,已為多數所承認。這就是未來一切部派「戒經」的原本,全經約二百戒左右。這一古本,現在並沒有存在,但從僅有的古說中,可以理解出來。如『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說:

四波羅夷法……十三僧伽婆尸沙法……三十捨墮波逸提法……九十二波逸提法……各四說……五十戒法。

 

經文雖是趙宋時代(西元九七三——一○○一,譯師在中國)所譯,但傳說是古老的。九十二波逸提,沒有不定法與滅諍法,部EP『優波離問經』相同。所說的「各四說」,應為「四各說」,就是四波羅提提舍尼。五十戒法,就是五十學法,這是眾多學法中,分類最少的了。六部合計,共一百九十三戒。如將終於成為「波羅提木叉經」部分的二不定法、七滅諍法,加入計算,那就共為二百零二戒。這一古說,又可從『律二十二明了論』得到證明。『律二十二明了論』,是正量部(Sammitīya)的律論。正量部從犢子部(Vatsiputrīya)分出,為犢子部的大宗。與說一切有部,同從上座部分出,被稱為四大根本部派之一,教勢極為隆盛;『論』中明五部罪(大正二四、六六六中)說:

律中說罪有五部:第一波羅夷部,有十六罪。第二僧伽胝施沙部,有五十二罪。第三波羅逸尼柯部,有三百六十罪。第四波胝提舍尼部,有十二罪。非四部所攝所餘諸罪,共學對(學法的異譯),及婆藪斗律所說罪,一切皆是第五獨柯多部攝。

 

律論所說第五獨柯多(dukkhaṭa,突吉羅的別譯)部,戒數多少不明。其他四部,西本龍山氏在『國譯律二十二明了論』注,解說為:四波羅夷,十三僧伽胝施沙,三十及九十——一百二十波羅逸尼柯,四波胝提舍尼;所有根本罪及方便罪的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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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說及為正確[6.8]!「論」中曾分明說到「二不定」,「九十波羅逸尼柯」[6.9];「七依寂滅所滅」,即七滅諍法[6.10]。所以在八部中,『律二十二明了論』所沒有明說的,只是「學對」——學法而已。『論』中又說到(大正二四、六六六上):

如來所立戒;有四百二十。於婆藪斗律,有二百戒,於優波提舍律,有一百二十一戒。於比丘尼律,有九十九戒。

 

『論』分如來制戒為三大類,共四百二十戒。論文簡略,意義不明。經審細研考,纔知這三大類,為律藏(Vinaya-piṭaka)的早期組織(將於『經與律結集之研究』中,廣為論證)。1.比丘尼律(bhikṣuṇi-vīnaya),指比丘尼的不共戒。陛EP比丘戒共同的而外,比丘尼有九十九不共戒,比現存的各部「比丘尼戒經」,要少得多。現存的比丘尼戒經,最少為『摩訶僧祇律』,比丘尼不共戒,也有一百零七條。『五分比丘尼戒本』,不共戒多達一百九十五戒。正量部所傳的九十九戒,顯然為最簡的,更古的傳承了;2.婆藪斗律(Vastu-vinaya)婆藪斗是Vastu的音譯,譯義為「事」。『銅鍱律』的犍度(khandha)部分,在『根本說一切有部律』(mūlasarvāstivāda-vinaya)中,稱為「事」,共有十七事。正量部的婆藪斗律(事律),雖不知分為多少事,但與犍度部分相當,是決定無疑的!3.優波提舍律(upadeśa-vinaya):優波提舍(upadeśaP.Oradesana),譯為「廣說」、「廣演之教」,這就是十二部經中的論議經。然優波提舍的本義,是共同論議。各派部的經與律[6.11],部E”鴠|優波提舍。這是對於自稱從佛所傳,從某寺院所傳,多數大德所傳,或某一知名大德所傳的法與毘尼,不能輕率的信受或排斥,而應集多人來共同論究,決定是非。說一切有部,分為二類,就是「摩訶優波提舍」(mahāupadeśa)、「迦盧優波提舍」(kālaupadeśa);或譯為大白說、黑說。優波提舍,實為古代對於所傳的法與毘尼,所有共同審定的結集論議(論定是否佛說,為結集的主要工作之一)。所以「優波提舍律」,實為原始結集所出的律,這就是「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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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提木叉經」,是被稱為「佛說」的[6.12] 。佛所制立的戒法,略有二類:一、成文法,就是「波羅提木叉經」(以比丘為主,別出比丘尼的不共戒)。這是佛世就有一定的文句,經共同審定編次,展轉傳誦下來的。二、不成文法,如出家受具是(pravrajyā-upasampadā)、布薩(poṣadha)、安居(varṣā)等種種規定,都習慣的實行於僧伽內部;後來才漸次編集,集為犍度等。所以『律二十二明了論』的三類律,就是『波羅提木叉經』(及分別)、事律、比丘尼律。對於這三大律,論說: 「於婆藪斗律二百戒,優波提舍律一百二十一戒」,我認為譯文(或所傳)有錯失,應改正為:

於優波提舍律,有二百戒。於婆藪斗律,有一百二十一戒。

 

這是依義改定,並無古本及其他的傳說為據。這樣改正的理由是:婆藪斗律有多少戒,並沒有知道,也無可考證,當然不能說不是二百戒。然經優波提舍——共同論決而來的戒,「波羅提木叉經」,是不可能為一百二十一戒的。同時,如以優波提舍律為二百戒,比對『佛說苾芻五法經』的古說,恰好相合。二百戒為:

四波羅夷  

十三僧伽胝施沙  

二不定  

三十尼薩耆波羅逸尼柯  

九十波羅逸尼柯  

四波胝提舍尼  

五十學對(比定)  

七依寂靜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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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苾芻五法經』,為一百九十三戒。如加上二不定與七滅諍,共二百零二戒。正量部用九十波逸提說,除去二戒,就恰好為二百戒。以比丘尼九十九不共戒而說,正量部傳承的「戒經」,是古型的。推定「學對」為五十,與『佛說苾芻五法經』相同,共為二百戒。我相信,這是優波提舍律二百戒的最好說明!二百戒,應為優波提舍律,而非婆藪斗律。佛滅後的最初結集,「波羅提木叉經」為一百九十三戒;二不定與七滅諍,是附錄而非主體。傳誦久了,被認為「波羅提木叉經」組成部分,就成二百零二戒。這一古傳的「波羅提木叉經」,就是僧伽和合時代,被稱為原始佛教的古型「戒經」,為未來一切部派,不同誦本的根源。

三、阿育王(aśoka)時代(西元前二七○年頃登位),佛教已有三大部的存在:大眾部(mahāsaṅghika);從上座部分出的分別說部(vibhajya-vādināḥ);分別說部分離以後的(先)上座部(為後說一切有部,犢子部所從出)。現存的『僧祇戒本』、『銅鍱戒本』、『優波離問經』,可代表這三大部派的「波羅提木叉」。『僧祇戒本』為大眾部;『銅鍱戒本』為銅鍱部,為分別說部中,更能保存古義的一派,所以每自稱為分別說部。『優波離問經』,如上文所說:波逸提法的第一偈(一——一一);第三偈(二二——三二),為『僧祇戒本』,說一切有部「戒本」,『解脫戒經』所依,而各自為改定。在次第方面,與上三本都相近。尤其是尼薩耆波逸提的次第,與『十誦戒本』完全相合;『解脫戒經』也相近;而『僧祇戒本』要遠一些。所以這是古本而近於上座部的。大眾部與上座部初分,原始依據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相差不多。所以『銅鍱戒本』,一定是重為釐定次第,成一次第更完善的誦本。『優波離問經』沒有二不定與七滅諍,更近於古型。但這是著重波羅提木叉的實體;在實用的布薩儀軌中,也應有這二篇在內的。這三部,都是九十二波逸提;眾學法雖分別漸詳,但都沒有「上樹觀望」一條。這三部,還是部派初分,大體從同的階段。『優波離問經』,眾學法七十二,總共二百十五戒。如將終於成為「波羅提木叉經」的組成部分——二不定與七滅諍加入計算,應為二百二十四戒。『僧祇戒本』眾學法六十六,共二百十八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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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鍱戒本』的學法七十五,共二百二十七戒。那一時代的「波羅提木叉經」,全部約為二百二十左右。

四、傳說佛滅三百年初,到三百年末[6.13],部派一再分化。從(先)上座部而分出說一切有部及犢子部;屬於分別說部的化地部(mahīśāsaka),法藏部(dharmaguptaka),飲光部(kāśyapīya),也先後成立。現存不同部派的不同誦本(除上三本),都應成立於這一時代,隨部派的成立而成立。這是依佛滅百十六年,阿育王登位而計算的;據此而換算年代,約為西元前二○○——一○○年頃。這一時代的「戒經」,一般的特色是:波逸提法,自九十二而傾向於簡化,為九十一,九十;而九十波逸提,更為普遍,為說一切有部、法藏部、正量部、飲光部所通用。眾學法的分別,更為詳細;惟一例外的,是犢子部系的正量部,雖採用當時流行的九十波逸提說,而眾學法部分,維持古傳的五十學法。當時的全部戒法,『四分戒本』為二百五十戒;『五分戒本』為二百五十一戒;『解脫戒經』為二百四十六戒;說一切有部,本只是一部,姑取『根有戒經』為代表,共二百四十九戒。一般傳說的「二百五十戒」說,只是略舉大數,為這一時代,「波羅提木叉經」條目的定論。

  四分戒本 五分戒本 解脫戒本 根有戒經 正量部律
波逸提法 90 91 90 90 90
眾學法 100 100 96 99 50
全部合計 250 251 246 249 200

說一切有部,源出於摩偷羅(mathurā),最初的「波羅提木叉經」,當然只有一部。如以尼薩耆波逸提,波逸提的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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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近於『優波離問經』來說,原本是更近於「十誦」的。後來發展於北印度,西域,教區最廣,所以眾學法的數目更多,而又極不一致。這都是以後的滋衍、分化,不能據此而論斷說一切有部的「戒經」為後出。實際上,眾學法的條目,是從來沒有一致的。

「波羅提木叉經」,到部派一再分立時,形成「二百五十戒」左右。其中,『四分戒本』,是依『銅鍱戒本』而改組,增列塔事而大異。說一切有部「戒本」,是依『優波離問經』而改定;『解脫戒經』也屬於這一系統。『五分戒本』,折衷於『銅鍱戒本』及『優波離問經』,自成體系。波逸提的九十二與九十,為先後階段,切勿看作不同部派的不同系統。

佛陀在世,波羅提木叉,還在制立的過程中。集為五部,有「百五十餘學處」的古說,僧伽和合一味時代,結集的波羅提木叉經,集為五部(內實六部)附錄二部;凡一百九十三戒。最後形成八部,二百零二戒。部派分立以後,「波羅提木叉經」分化,初約二百二十戒;後以約二百五十戒為準。部派分立,戒條的數目增多。其實,只是波逸提法有二條的差異(是簡略而不是增多),及學法增上樹(或塔事)一則而已。實質的變化,可說極少!結集以來的「波羅提木叉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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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的過程,概略如此。

[1.1] 「高僧傳」卷一(大正五○、三二四下——三二五上)。

[1.2]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三六)。

[1.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一六一——一六七)。

[1.4] 戒條數目,姑依『律藏之研究』所說(四三四)。

[1.5]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六九、七五、九五)。

[1.6] 藏文譯本,bhavya(清辯)所著kayabhetrovibhanga(異部精擇),所引大眾部的傳說,見寺本婉雅所譯tālanātha的「印度佛教史」注所引(三七五所)。

[1.7] 『十誦律』為罽賓(kāpisi——健陀羅gandhāra)一帶,西方系的阿毘達磨論師所用。『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為迦溼彌羅(kāśmira)東方系的阿毘達磨論師所用,所以稱之為東系與西系。

[2.1]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六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

[2.2] 古代所傳譯的律典,都是「六齋日」——一月六次。唐義淨所譯「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三九(大正二三‧八四三上),所撰「南海寄歸內法傳」卷四(大正五四、二三○上),作「四齋日」,就是初八,十五,二十三,二十九或三十日。六齋日是古制,『銅鍱律』(南傳三‧一八一)也是這樣。但如逢月小,沒有三十日,就只有五齋日。而十四與十五,繼續布薩,對在家信眾的家務,是會有些不便的,大概由於這種原因,漸演化為一月四次的「四齋日」。

[2.3]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九上)。

[2.4]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2.5]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一(大正二三‧五○八下)。

[2.6]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九中)。

[2.7]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六二九中)。『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大正二四‧五三一下)。『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六上)。

[2.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中)。『銅鍱律』「小品」「遮說戒犍度」南傳四‧三五三—三五九)。『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四上—中)。『十誦律』卷三三(大正二三‧二三九中—二四○上)。「中阿含經」卷二九「瞻波經」(大正一‧六一○下—六一一上)。「中阿含經」卷九「瞻波經」(大正一‧四七八中—四七九下)。『增支部』「八集」(南傳二一‧七○—七九)。『增一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上—中)。

[2.9] 開始制立學處的時間,傳說不一。除十二年說,二十年說外,大眾部『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二三八上),作「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中食後」。

[2.10]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七上)。

[2.11]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2.12] 『四分律』卷三五(大正二二‧八一七下)。

[2.13]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

[2.14] 『毘尼母經』卷二(大正二四‧八○九上)。

[2.15]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

[2.16] 『舍利弗阿毘曇論』卷一四(大正二八‧六二○上)。

[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五○下)。『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一二八下)。『四分律』卷三五、三六(大正二二、八一六下——八三○上)。『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八上——一六五上)。『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上——中)。『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八○——二四一)。

[3.2] 『僧祇戒本』,前列「六念」,末有讚戒功德頌,不是「戒經」的本文,而是譯者所附錄的(大正二二、五四九上、五五六上)。

[3.3] 如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考定(二二六——二二九)。

[3.4] 『摩訶僧祇律私記』(大正二二、五四八中)。

[3.5] 『出三藏記集』卷三(大正五五、二一上)。

[3.6]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大正二四、五二五下)。

[3.7] 『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八上)。

[3.8] 『四分律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三上)。

[3.9] 『佛說犯戒罪報輕重經』,附有八頌(大正二四、九一○下——九一一上),也是取『四分律』初頌讚的意義而成。

[3.10]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四九上)。『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四下)。『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下)。

[3.11] 『摩訶僧祇律大比丘戒本』(大正二二、五五五下——五五六上)『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二○○上——中)。『十誦比丘波羅提木叉戒本』(大正二三、四七八下——四七九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戒經』(大正二四、五○八上)。

[3.12] 『長部』『大本經』(南傳六、——三六八、四二一——四二二)。

[3.13] 『長阿含經』卷一『大本經』(大正一、一○上)。

[3.1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三七三)。

[3.15] 如七佛觀緣起成道,見『相應部』「因緣相應」(南傳一三、六——一四)。『雜阿含經』卷一五(大正二、一○一上——中)。

[3.16] 『出曜經』卷二五(大正四、七四一中——下)。

[3.17] 『增一阿含經』卷四四(大正二、七八六下——七八七中)。

[3.18]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六下——四四七上)。

[3.19] 『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下)。『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中——二上)。『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中——下)。『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二——一四)。

[3.20]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3.2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五○中)。

[3.2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三九六上)說:「波羅提木叉者,十二修多羅」。或作「十修多羅」。又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說:「教令學十二事者,所謂戒序,四波羅夷……隨順法」。雖標說十二事,實為十事,就是十修多羅。可見「二」字都是衍文。

[3.2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八——三○○)。

[3.24]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一四),『四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五六九下),『摩訶僧祇律』卷一(大正二二、二二七中),都有同樣的記載。

[3.25]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二、二二七)。

[3.2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二九七——三○四)。

[3.27] 『摩訶僧祇律』卷三七(大正二二、五二四上)。

[4.1] 優波離誦毘尼,苦於「雜碎句難持」,見『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大正二二、四四八上)。

[4.2] 『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一中)。

[4.3] 『四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二二下)。『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一(大正二三、六二八上)。

[4.4] 『善見律毘婆沙』卷五(大正二四、七○八上)。

[4.5] 『摩訶僧祇律』卷三二(大正二二、四九二中)。

[4.6] 『摩訶僧祇律』卷四○(大正二二、五四四上)。

[4.7] 『摩訶僧祇律』卷二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4.8] 『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四一二中)。

[4.9] 『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一(大正二三、五六八上)。『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二(大正二三、五一五下)。

[4.10] 『銅鍱律』「大品」「布薩犍度」(南傳三、一九九)。『十誦律』卷二二(大正二三、一五九中)。『五分律』卷一八(大正二二、一二二上)。『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薩婆多部毘尼摩得勒伽』卷五(大正二三、五九五上)。『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4.11] 『毘尼母經』卷三(大正二四、八一四中)。『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4.12] 『摩訶僧祇律』卷二七,名為「四說」,缺五說中第二說(大正二二、四五○中)。

[4.13] 『四分律』卷三六(大正二二、八二三中)。

[4.14] 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四六——二八二)。

[4.15] 『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四下)。

[4.16] 『摩訶僧祇律』卷二○(大正二二、三八六中)。

[4.17]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二,有「初部四波羅市迦法」(大正二四、五三一下)。卷三有「第二部十三僧伽伐尸沙法」(大正二四、五四○中)。卷五有「第三部三十泥薩祇波逸底迦法」(大正二四、五五一上)。卷十四有「第四部四波羅底提舍尼法」(大正二四、六○四中)。又「第五部眾學法」(大正二四、六○五下)。各本不同。或沒有「第一部」等部數,但可見五部與「波羅提木叉經」的組織有關。

[4.18]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二上)。

[4.19] 『銅鍱律』「經分別」(南傳一、一三)。『五分律』卷一(大正二二、一下)。

[4.20]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三七八)。『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二下)。

[4.21]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五一中)。

[4.22] 『鼻奈耶』卷一(大正二四、八九五上)。

[4.23] 『佛說苾芻五法經』(大正二四、九五五下)。

[4.24] 傳為過去佛與淨居天的儀式,如『十誦律』卷一九(大正二三、一三三中)『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五。(大正二三、九○一中)。『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卷一四(大正二四、六一二上)。

[4.25]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卷九(大正二三、五六一下)。

[4.26] 『雜阿含經』卷二八(大正二、二○二下)。

[4.27] 『增支部』「十集」(南傳二二下、二二五)。『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二七五下)。

[4.28] 如『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八(大正二三、六六四上)等。

[4.29] 如『摩訶僧祇律』卷一九(大正二二、三七八下)等。

[4.3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4.31] 『摩訶僧祇律』卷二一、二二(大正二二、三九九下——四一二上)。

[4.32] 參閱『相應部』「迦葉相應」(南傳一三、三二七)。

[4.33] 各部律都有此說,例如『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中——下)。

[4.34] 『銅鍱律』「小品」「五百結集犍度」(南傳四、四三三)。『五分律』卷三。(大正二二、一九一下——一九二上)等。

[4.35] 『四分律』卷五四(大正二二、九六七中)。

[4.36] 『摩訶僧祇律』卷七(大正二二、二九○中——下)。

[4.37] 『十誦律』卷二○(大正二三、一四一中——一四七中)。

[4.38] 『十誦律』卷三五(大正二三、二五一上——二五六中)。

[4.39] 『摩訶僧祇律』卷一四(大正二二、三三八下)。

[5.1]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一——四七一)。

[5.2] 『彌沙塞五分戒本』(大正二二、一九七中)。

[5.3]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五九)。

[5.4]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六七)。

[5.5] 『善見律毘婆沙』卷一六說:「佛在世,未有塔。此戒佛在世制,是故無「著革屣入佛塔……此上二十戒,梵本無有,如來在世,塔無佛故」(大正二四、七八七上——中)。

[5.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三四、四六七)。

[5.7] 法顯於西元五世紀初西遊,「本求戒律,而北天竺諸國,皆師師口傳,無本可寫」:見『高僧法顯傳』(大正五一、八六四中)。

[5.8] 道安命慧常刪略戒經,「常乃避席,謂大不宜爾!……戒乃逕廣長舌相,三達心制,八輩聖士,珍之寶之,師師相付。一言乘本,有逐無赦。外國持律,其事實爾」。在佛教的聖典中,這是最嚴於持誦的一部。慧常所說,見『出三藏記集』卷一一(大正五五、八○中)。

[5.9]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四四三——四七二)。

[5.10]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島史』(dipavaṁsa)(南傳六○、三五)。

[6.1] 『阿毘達磨大毘婆沙論』卷四六(大正二七、二三八注一)。

[6.2]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七)。

[6.3] 『增支部』「三集」(南傳一七、三七九——三八四)。

[6.4] 『雜阿含經』卷二九(大正二、二一○中——二二○上、二一二下)。

[6.5] 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附論雜阿含經本母」所說(內學第一輯二三三——二四一)。

[6.6]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引覺音(buddhaghosa)所說(四七九)。

[6.7] 平川彰『律藏之研究』所引(四七九——四八一)。

[6.8] 西本龍山所說,見平川彰『原始佛教之研究』(二三四)。

[6.9]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六六下)。

[6.10] 『律二十二明了論』(大正二四、六七一下)。

[6.11] 『增支部』「四集」(南傳一八、二九三——二九七)。『長部』『大般涅槃經』(南傳七、九九——一○二)。『長阿含經』卷三『遊行經』(大正一、一七中——一八上)。『十誦律』卷五六(大正二三、五九七下——五九八上)。『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三七(大正二四、三八九中——三九○中)。『毘尼母經』卷四(大正二四、八一九下——八二○上)。

[6.12] 「佛說廣釋並諸事,尼陀那及目得迦」等頌;「佛說」指「波羅提木叉經」;「廣釋」是「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廣毘奈耶」。諸事是十七事。頌出『根本薩婆多部律攝』(大正二四、五二五上)。

[6.13] 『異部宗輪論』(大正四九、一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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